规范的说明,电气部分
yanyan20332033
2009年04月12日 11: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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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条文说明 --------------------------------------------------------------------------------1 6.5 电气6.5.1 我国住宅电气发展速度较快,存在问题也多,本表从保证安全适用的角度出发,参考了许多地区住宅建设标准的规定,作为应达到的下限值。一、用电负荷标准中,包括灯具和插座,考虑了小型电器和小型空调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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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电气

6.5.1 我国住宅电气发展速度较快,存在问题也多,本表从保证安全适用的角度出发,参考了许多地区住宅建设标准的规定,作为应达到的下限值。
一、用电负荷标准中,包括灯具和插座,考虑了小型电器和小型空调器。
二、考虑家用电器的特点,用电设备的功率因数按0.9计算。
 三、电度表规格按选用过载能力为4倍的额定电流、起转电流不大于额定电流的0.5%时的数据,括号内电流数表示该型表可使用在电气回路的最大值。使用其它型表时,应校核能否满足。
6.5.2 本条强调了住宅供电系统设计的安全要求。
一、TT、TN C S和TN S三种系统,都有专用的PE线(接地线),是住宅中最常用可靠的接地方式;“总等电位联结”则可降低住宅楼内的接触电压,消除沿电源线路导入的对地故障电压的危害,也是防雷安全所必需。
二、与铝线相比,铜线不易氧化和腐蚀,且机械强度高,可减少因接触电阻过大线路接头发热起火和断线的危险;进户线和套内分支回路最小截面的规定,是考虑到用电负荷的增长趋势和提高电能质量的需要,且增加投资不多。
三、多分支回路使套内负荷电流分流,可减少线路温升和谐波危害,从而延长线路寿命和减少电气火灾危险。
四、电源插座常接用手握式电器,当电器绝缘损坏时易引起电击伤亡事故,因此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以快速切断电源;空调机不是手握式电器,一般为绝缘外壳,且安装位置较高,故不必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五、每套住宅设置电源总断路器,便于在电气火灾发生时拉闸断电,也便于套内电气检修时断电。
六、洗浴时人体皮肤潮湿阻搞抗下降,沿金属管道传导来的较小电压即可引起电击伤亡事故,在卫生间内作“局部等电位联结”,可使卫生间处于同一电位,防止出现危险的接触电压。
七、接地电弧短路是常见多发的电气火灾起因,但电弧短路的电流小,一般的断路器和熔断器不能或不能及时切断电源,而具有漏电保护功能的断路器对电弧短路电流有很高的动作灵敏度,能及时切断电源,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
6.5.3 住宅公共部位的灯,常因开关不便而成为“长明灯”,造成电力浪费,因此本条规定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但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急照明,不能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6.5.4 住宅家用电器的种类和数量很多,因电源插座过少而滥拉临时线或滥接插座板,易发生电器短路或异常高温而发生火灾,为安全用电并方便居住者,本条规定了电源插座设置数量的最低标准。
6.5.5 “有线电视系统”与“电视共用天线系统”通用,本条沿用国内通常的用语。
6.5.6 住宅设计应考虑电话的普及,为防止住宅区的“飞线”和安装电话通讯线中临时打洞,本条规定了应预埋管线到住宅套内和电话终端出线口的最少数量。
6.5.7 预留门铃管路投资不多,可为住户提供方便。楼宇对讲系统适合中高层住宅的通常管理模式,可增强住宅的安全性和使用方便性,有利于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6.6 综合设计

6.6.1 本条是对建筑设计专业的要求,住宅的建筑设计应综合考虑建筑设备和管线的配置,并提供必要的空间条件。
6.6.2 本条是对建筑设备设计各专业的要求,建筑设备设计除应满足各系统和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外,还应有建筑空间合理布局的整体观念。
6.6.3 本条提出了应进行详细综合设计的主要部位和需进行综合布置的主要设施。
6.6.4 本条规定是为了改善套内空间的使用功能,并便于公共功能管道的维修和管理。公共功能管道其它经常需操作的部件,还包括有线电视设备箱和电话分线箱等。
6.6.5 计量仪表的合理设置位置,随着新产品的不断开发,仍在广泛探索中,但不论采用何种计量仪表和安装方式,都应符合安全可靠、便于计量和减少扰民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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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yan20332033
2009年04月30日 21:48:10
2楼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之电气照明(图)

2008-8-18 15:25:08 来源:阿拉丁照明网浏览量:1129次 网友评论:3 条
摘要:在进行照明设计时,应根据视觉要求、作业性质和环境条件,通过对光源和灯具的选择和配置,使工作区或空间具备合理的照度和显色性,适宜的亮度分布以及舒适的视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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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0.1 一般规定

  10.1.1 在进行照明设计时,应根据视觉要求、作业性质和环境条件,通过对光源和灯具的选择和配置,使工作区或空间具备合理的照度和显色性,适宜的亮度分布以及舒适的视觉环境。

  10.1.2 在确定照明方案时,应考虑不同类型建筑对照明的特殊要求,处理好电气照明与天然采光的关系;采用高光效光源、灯具与追求照明效果的关系;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与采用高性能标准光源灯具等技术经济效益的关系。

  10.1.3 电气照明设计应考虑下列要素:

  1 有利于对人的活动安全、舒适和正确识别周围环境,避免人与光环境之间失去协调性。

  2 重视空间的视场清晰度,消除不必要的阴影,控制光热和紫外线辐射对人和物产生的不利影响。

  3 创造适宜的亮度分布和照度水平,限制眩光对人的不舒适影响。

  4 处理好光源色温与显色性的关系;一般显色指数与特殊显色指数的色差关系,避免产生视觉心理上的不和谐。

  5 有效利用自然光,合理选择照明方式和控制照明区域,降低电能消耗。

  10.1.4 在进行电气照明设计时,除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XXXX以及其他各类相关规范的规定。

  10.2 照明质量

  10.2.1 普通工作场所内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参考平面上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应小于0.7。

  10.2.2 局部照明与一般照明共用时,工作面上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宜为工作面总照度值的1/3~1/5。且不宜低于50lx。交通区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区照度1/5。

  10.2.3 照明光源的颜色质量取决于光源本身的表观颜色及其显色性能。一般照明光源根据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类,其适用场所可按表10.2.3选取:



  10.2.4 照明设计应满足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中对不同工作场所光源显色性的规定,并协调显色性要求与设计照度的关系。

  10.2.5 照明光源的颜色特征与室内表面的配色宜互相协调,以形成相应于房间功能的色彩环境。

  10.2.6 在设计一般照明时,应根据视觉工作环境特点和眩光程度,合理确定对直接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UGR。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见表10.2.6。



  10.2.7 室内一般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应从光源亮度、光源和灯具的表观面积、背景亮度以及灯具位置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10.2.8 在统一眩光值UGR≤22的照明场所,对于损害对比降低可见度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应有效地加以限制。通常可采取下列措施:

  1 避免将灯具安装在干扰区内或可能对处于视觉工作的眼睛形成镜面反射的区域内。

  2 使用发光表面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

  3 觉工作对象和工作房间内,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

  4 在视线方向采用特殊配光(反射光通较小)灯具,或采取间接照明方式。

  1)采用局部照明。

  2)照亮顶棚和墙面以减小亮度比,但应避免出现光斑。

  10.2.9 直接型灯具应控制视线内灯具亮度与遮光角之间的关系;其最低允许值见表10.2.9:



  10.2.10 长时间视觉工作场所内亮度与照度分布宜按下列比值选定:

  1 工作区亮度与工作区相邻环境的亮度比值不宜低于3:1;工作区亮度与视野周围(如顶棚、墙、窗等)的平均亮度比值不宜低于10:1;灯的亮度与工作区亮度之比不应大于40:1。

  2 当照明灯具采用暗装时,顶棚的反射系数宜大于60%,且顶棚的照度不宜小于工作区照度的1/10。

  10.2.11为使被照物体的造型具有立体效果,可使垂直照度(Ev)与水平照度(Eh)的比值保持下列条件:

  0.25 ≤Ev/Eh≤0.5(10.2.11)

  10.2.12为满足视觉适应性的要求,视觉工作区周围0.5m内区域的水平照度,应执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中的规定。

  10.3 照明方式与种类

  10.3.1 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

  1 当仅需要提高房间内某些特定工作区的照度时,宜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2 局部照明宜在下列情况中采用:

  1)局部需有较高的照度;

  2)由于遮挡而使一般照明照射不到的某些范围;

  3)视觉功能降低的人需要有较高的照度;

  4)需要减少工作区的反射眩光;

  5)为加强某方向光照以增强质感时。

  3 当一般照明或分区一般照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混合照明。

  10.3.2 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景观照明和障碍照明。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供继续和暂时继续工作的照明)、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 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全部。

  10.3.3 备用照明宜装设在墙面或顶棚部位。疏散照明宜装设在疏散出口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疏散指示标志灯间距不应大于20m。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

  10.3.4 航空障碍标志灯应按照《民用航空法》,国际民航组织ICSO附件1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MH5001—2000》等有关标准设置。航空障碍灯的选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MH/T6012—1999航空障碍灯》产品标准且具有相关资质的产品。

  10.3.5 当需要装设航空障碍灯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障碍标志灯的水平、垂直距离不宜大于45m。

  2 障碍标志灯应装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高部位。当制高点平面面积较大或为建筑群时,除在最高端装设障碍标志灯外,还应在其外侧转角的顶端分别设置。

  3 在烟囱顶上设置障碍标志灯时宜将其安装在低于烟囱口1.50~3m部位并成三角形水平排列。

  4 障碍标志灯宜采用自动通断电源的控制装置,并宜设有变更光强的措施。

  5 航空障碍标志灯技术标准应符合表10.3.5功能:



  注:表中时间段对应的背景亮度: 夜间—﹤50 cd/m2 ; 黄昏与黎明—50~500cd/m2 ; 白昼—﹤500 cd/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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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ds1980
2009年05月01日 10:07:54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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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yan20332033
2009年05月06日 22:05:44
4楼
没有有关的文章附件,非常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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