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第5.3.14条规定: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的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的吸风口,用于排除余热、余湿和有害气体时(含氢气时除外),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4m;2.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1m;3.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吸风口,其下缘至地板间距不大于0.3m;4.因建筑结构造成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
1.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的吸风口,用于排除余热、余湿和有害气体时(含氢气时除外),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4m;
2.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1m;
3.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吸风口,其下缘至地板间距不大于0.3m;
4.因建筑结构造成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
其中对第一条的规定我理解是:对于普通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仓库来说,经常在建筑物外墙安装轴流风机进行通风换气,而且一般是贴梁底预留安装风机的墙洞。在这种情况下,排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受到结构梁的限制,要达到规范规定的不大于0.4m是有困难的。
因此,我认为这条强制规范条文适用于甲、乙类工业厂房建筑中产生大量余热、余湿和有害气体的全面排风。
不知这样理解是否正确,大家说说自己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