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剪力墙在PMCAD中的输入一般来说,我建议:若剪力墙洞口比较大,即洞口形成的高跨比不小于5时,洞口之间部分以弯曲变形为主,则应在洞口两端各增加节点按连梁方式输入;若剪力墙洞口不大,即洞口形成的高跨比小于5时,洞口之间部分以剪切变形为主,则应按剪力墙开洞方式输入。(2)、《高规》将短肢剪力墙定义为墙肢高度与厚度之比为5~8的剪力墙,同时,《高规》7.2.5条规定不宜采用墙肢高度与厚度之比小于5的剪力墙;对墙肢高度与厚度之比不大于3的墙,应按柱的要求进行设计。因此,在PMCAD中,我们应尽量避免采用墙肢高厚比在3~5之间的剪力墙,当采用墙肢高厚比不大于3的剪力墙时,则应按柱的形式输入。
(2)、《高规》将短肢剪力墙定义为墙肢高度与厚度之比为5~8的剪力墙,同时,《高规》7.2.5条规定不宜采用墙肢高度与厚度之比小于5的剪力墙;对墙肢高度与厚度之比不大于3的墙,应按柱的要求进行设计。因此,在PMCAD中,我们应尽量避免采用墙肢高厚比在3~5之间的剪力墙,当采用墙肢高厚比不大于3的剪力墙时,则应按柱的形式输入。
(3)、在SATWE前处理中,对于“结构体系”是应设定为“短肢剪力墙结构”还是设定为“剪力墙结构”,一般应需要进行一遍计算后查看SATWE后处理中的“框架柱倾覆弯矩及0.2Q0调整系数”(WV02Q.OUT)中的短肢墙部分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若其不大于结构总底部地震倾覆力矩的50%,则应将“结构体系”设定为“短肢剪力墙结构”,这也是判定短肢剪力墙结构的上限。超过此上限说明短肢剪力墙占的比例太大,这种结构是不允许的,应减少短肢墙数量。若短肢墙部分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占结构总底部地震倾覆力矩的比例很小(笔者认为小于15%),则应将“结构体系”设定为“剪力墙结构”,结构中不用区分短肢剪力墙还是一般剪力墙,一律按剪力墙处理。
将“结构体系”设置为“短肢剪力墙结构”后,程序自动将其中的短肢剪力墙,即墙肢高度和宽度之比不大于8的剪力墙的抗震等级提高一级,用提高后的抗震等级进行短肢剪力墙墙肢的轴压比控制和剪力设计值放大。
(4)、SATWE中对短肢剪力墙的判断是单肢认定,它对于有长肢翼缘的T形、L形等剪力墙的短肢部分仍认为是短肢剪力墙,这是不对的,因此我们应在SATWE前处理的“特殊构件补充定义”中将这种假短肢剪力墙的抗震等级单独定义。但即使这样,在计算短肢剪力墙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中仍然包括了这些假短肢墙的弯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