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审图意见的问题
cairui781126
2008年12月02日 10:51:32
只看楼主

意见说:《火灾自动报警规范》第3。1。1条中规定:高级住宅按二级火灾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来考虑。建议每层的客厅或餐厅等公共部位设置独立式家用感烟火灾探测器。报审建筑的基本情况是:二类高层,单元式住宅,总高37米,请问一下,意见中提到的规定,为什么不直接用二级保护对象表里列出的二类建筑来提意见?而是说高级住宅?那如果是一类高层,单元式住宅,总高60米以上呢?

意见说:《火灾自动报警规范》第3。1。1条中规定:高级住宅按二级火灾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来考虑。建议每层的客厅或餐厅等公共部位设置独立式家用感烟火灾探测器。

报审建筑的基本情况是:二类高层,单元式住宅,总高37米,请问一下,意见中提到的规定,为什么不直接用二级保护对象表里列出的二类建筑来提意见?而是说高级住宅?那如果是一类高层,单元式住宅,总高60米以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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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粉
2008年12月19日 13:55:18
22楼
民规说的很清楚:
13.1.3 下列民用建筑应设置火灾启动报警系统:
1 高层建筑:
1)有消防联动控制要求的一、二类高层住宅的公共场所;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以及与其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裙房。

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也很明确:
2.0.11 高级住宅: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附录D 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建议性)
D.3.6 高级住宅(公寓)的卧房、书房、起居室(前厅)、厨房。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9.7.2 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楼主不在房间内设置报警探测器无可厚非,即使设置了当然不是错,就是增加了甲方的造价。
但是厨房内部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是需要设置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共勉!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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