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95第2.0.2条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除此条以外,规范上并未出现“一级负荷必须末级互投”的条文(当然措施上有此一条,在此不讨论措施,仅讨论规范)这里的“电源”怎么理解?是指针对与整个工程来说的外电源,比如10KV进线|发电机组等,还是泛指所有的配电箱进线?
第2.0.2条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除此条以外,规范上并未出现“一级负荷必须末级互投”的条文(当然措施上有此一条,在此不讨论措施,仅讨论规范)
这里的“电源”怎么理解?是指针对与整个工程来说的外电源,比如10KV进线|发电机组等,还是泛指所有的配电箱进线?
a、如果是指工程的外电源,那么如果一个工程只要有一个一级负荷,那么外线就必须满足一级负荷供电要求(这里只讨论有两路独立高压的情况),如此一来,整个变配电所所带的负荷都满足了有两个电源的要求,都可以称为“一级负荷”了。当然可以通过给三级负荷设置失压脱扣的措施,某台变压器故障时失压脱扣跳闸。
b、如果把“电源”理解为配电箱的进线,那么一级负荷就都得设置双切箱,设两条进线,这样才有两个“电源”啊。
c、还有一个观点,10KV外线算是“供电系统”,这个才是“电源”,而变压器以下应该算是“配电系统”,不应该再算作“电源”
还可以看看《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95第3.0.3条的条文解释:“第3.0.3条 多年运行经验证明,变压器和线路都是可靠的供电元件,用电单位在一电源检修或事故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事故的情况是极少的,而且这种事故往往都是由于误操作造成,在加强维护管理、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后是可以避免的。如果不着眼于维护水平的提高,只在供配电系统上层层保险,过多地建设电源线路和变电所,不但造成大量浪费而且事故也终难避免。”
我觉得这条在侧面也反应了如果只在配电系统上设置大量的保险措施(比如到处设双切箱),结果不一定很理想。
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JGJ16-2008附录A里面明确提出“一类高层建筑的走道照明(不是主要走道,是所有走道)为一级负荷”“省级办公楼的主要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主要通道为一级负荷”,如果按照“电源”是指配电箱进线的方式理解,那么这些部分的负荷都得双电源末级互投,单独成系统,这样会造成一层楼设三个照明箱,其中两个是双切箱,其中一个给走道普通照明,一个给应急照明,系统太费了点(双切箱的负荷都可能很小,还不能合并)。如果把所有走道照明都设置为应急照明,也会有审图人提意见的,设计人很难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