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章第13.1.3条规定:下列民用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该条第2款第2小条为: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本人认为该条说的不规范,没有面积、功能等定语的限制,那所有的公建不管面积大小、功能要求都要设置,这不合理,也不符合国情。且该小条与第4小条存在逻辑矛盾,应予以修改,按“建规”里面的规定执行即可。以上属个人观点,发贴请楼主谈一下看法,也请大家讨论一下。
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章第13.1.3条规定:下列民用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该条第2款第2小条为: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
本人认为该条说的不规范,没有面积、功能等定语的限制,那所有的公建不管面积大小、功能要求都要设置,这不合理,也不符合国情。且该小条与第4小条存在逻辑矛盾,应予以修改,按“建规”里面的规定执行即可。以上属个人观点,发贴请楼主谈一下看法,也请大家讨论一下。
12楼
还有,第9.4.4条:“电梯机房总电源开关不应切断下列回路:...照明和通风...电源插座...报警装置”条文说明解释:“电梯照明和通风装置以及各处用电插座的电源,宜由机房内电源配电箱(柜)单独供电...”这种说法是否矛盾?这与标准图集也矛盾。我以为无非是想说明在电梯维修时,既要切断控制箱电源,又要保持照明、插座等维修用电。造成的后果是许多单位都不敢从切换箱引接照明、插座电源,另从其它二级负荷引接,或另设一个切换箱,非但造成浪费,又使系统复杂。
新民规确实应该马上修订,否则其权威性必然会遭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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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我们这里审图中心的意见是,不执行这条规定,以低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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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很多地方描述很冲突,且用词不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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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我们这边通过和审图中心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民规、建规、火规互相结合执行。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符合建规、火规规定的条件时才上自动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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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经不住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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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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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哈哈,严重支持重新修改民规……简直就是垃圾。至少里头很多都是我怀疑他们是不是自己搞懂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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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每个地方的审图机构对于规范的理解了不一样,而且他们每个人的着重的地方也不一样,我们很难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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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ha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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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楼主看民规很仔细哈,一些规范条文与其它的规范有矛盾的,各个规范参照和借鉴不同国家的标准和规范,又不是一个行业,所以会出现有出入和彼此矛盾的现象,主要还是有一个统一标准委员会去核实和制定统一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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