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章第13.1.3条规定:下列民用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该条第2款第2小条为: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本人认为该条说的不规范,没有面积、功能等定语的限制,那所有的公建不管面积大小、功能要求都要设置,这不合理,也不符合国情。且该小条与第4小条存在逻辑矛盾,应予以修改,按“建规”里面的规定执行即可。以上属个人观点,发贴请楼主谈一下看法,也请大家讨论一下。
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章第13.1.3条规定:下列民用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该条第2款第2小条为: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
本人认为该条说的不规范,没有面积、功能等定语的限制,那所有的公建不管面积大小、功能要求都要设置,这不合理,也不符合国情。且该小条与第4小条存在逻辑矛盾,应予以修改,按“建规”里面的规定执行即可。以上属个人观点,发贴请楼主谈一下看法,也请大家讨论一下。
2楼
顶楼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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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LZ读的仔细!
民规编的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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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民规编的太差,漏洞太多,前后矛盾,还不如老民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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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规范的编制要有可执行性,不要太草率,搞的设计人员及审图人员不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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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第十三章是XN院某老总执笔的,在民规审议的多次集中讨论中均有较大争议,我个人认为13章有些条文确实值得商榷。
我个人意见:民规虽然是必备的,但可惜仍不是国标,和国标冲突时应以国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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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我们这边通过和审图中心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民规、建规、火规互相结合执行。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符合建规、火规规定的条件时才上自动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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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民规编的太差,漏洞太多,做事的人不认真或者是外行,前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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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这个规范基本不用了,也有点过时了,他是根据当时的条件制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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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民规编的太差,漏洞太多,前后矛盾,还不如老民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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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大家看的仔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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