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设计了一个工程,有一栋33F/-1F(筒体下沉)的剪力墙结构,当时地勘也指出局部有防空洞,当时是这样处理的: 1、建设方向人防办办理手续,即防空洞废弃或还建防空洞,并向我院提出资料; 2、桩基础穿越防空洞并满足嵌岩深度; 今天去现场验槽时施工单位告知:防空洞已经挖出来了,离设计地面有8米左右,筏板底面刚好落在防空洞上面不到1米,这些都是可以处理的,筏板中是防空洞的用砼填上来并满足嵌岩深度。
1、建设方向人防办办理手续,即防空洞废弃或还建防空洞,并向我院提出资料;
2、桩基础穿越防空洞并满足嵌岩深度;
今天去现场验槽时施工单位告知:防空洞已经挖出来了,离设计地面有8米左右,筏板底面刚好落在防空洞上面不到1米,这些都是可以处理的,筏板中是防空洞的用砼填上来并满足嵌岩深度。
但是离该栋楼有10米左右也是我院设计的一栋复杂高层,挖抗滑桩时也挖到防空洞,并且方向朝着本栋楼方向,此防空洞在人防办提供的资料上并未有。现在的处理办法是:
1、请有资料的单位进行大范围的钎探,找出防空洞的位置,并提供相关资料;
2、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施工处理。
我想问的是假设以后有的防空洞室没有被钎探出来,而房屋结构出现问题,设计方有什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