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水利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信用档案的通知
liyingyun888
2005年03月13日 12: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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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文件 水建管[2004]415号 关于建立水利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信用档案的通知 2004年9月23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规范水利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市场行为,增强其信用意识,提高整个行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经研究,决定建立水利市场主体及相关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水利部文件
水建管[2004]415号
关于建立水利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信用档案的通知

2004年9月23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规范水利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市场行为,增强其信用意识,提高整个行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经研究,决定建立水利市场主体及相关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档案系统建设的原则和工作目标

1、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总体要求,以培育良好的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为重点,通过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和全社会广泛参与,建立客观公正的水利建筑市场主体及相关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为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提供条件,为社会各界查询有关信用信息提供服务,为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对水利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投诉提供途径。

2、水利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系统建设的目标是建成覆盖水利行业所有市场主体及相关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系统。信用档案系统一期建设目标是建成水利行业所有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系统,并通过建立支持网络形成有水利行业特色的社会信用档案体系。

3、全国水利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系统的建设按照“分步实施、逐渐完善、信息共享”的原则,由水利部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力协作,在建立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后,逐步完善勘察设计单位等市场主体信用体系。

二、信用档案组成和信息来源

1、信用档案由水利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信用档案构成(附件1、2)。信用档案组成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质量与安全生产档案、相关执(从)业人员档案、主要业绩档案、市场行为与评价意见档案等。

2、信用档案系统的建立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并依法通过政府部门、水利工程参建各方、相关执(从)业人员、其他中介机构及社会公众等多种途径获得信息。

3、 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和相关执(从)业人员市场行为与评价意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并审核后提交信用档案管理部门。良好行为记录包括获部、省级表彰或荣誉称号等,由单位和个人直接报送,同时需提供有关证明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不良行为记录包括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和相关执(从)业人员在水利建设活动中出现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

4、信用档案信息的更新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3月15日前报送最新信息数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审核,并提交信用档案管理部门,更新系统内档案数据。对于因严重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省级以上(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即时更新公布。

5、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上网公示前,应提前10日告知被公示单位。单位或个人对已公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后,可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在网上公布整改结果。撤销网上公示须由被公示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不良行为记录应在信用档案中保留一定期限,具体期限根据处罚情况确定。

6、有关市场信用评价意见的具体办法,由信用档案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7、 信息提供者须按照规定格式,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或固定网络等形式将信息报送信用档案管理部门,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三、工作要求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水利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信用档案的建立工作。要加快水行政管理工作的现代化、信息化步伐,充分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积极推动水利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信用档案的建设,促进水利建设市场的健康、规范和有序发展。

2、各水利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为水利信用档案系统建设提供有关信息。在今后的资质年度审查中,要将企业(单位)报送或及时报送信用档案信息作为审查条件之一。

3、自本信用档案系统开通之日起,招标人在水利工程招标时必须向评标委员会提交从本信用档案系统网络下载的所有投标人的信用档案资料,作为资格审查和评标的依据之一。

4、水利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管理部门为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具体工作委托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承担。

5、全国所有水利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分别填写水利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和水利监理单位信用档案,并于11月1日前将信用档案(含电子版)直接报送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其中,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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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hsynd
2005年03月25日 23:09:36
2楼
第一个连接不好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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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hsynd
2005年03月25日 23:10:19
3楼
水利监理单位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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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xd5283
2008年10月27日 17:11:18
4楼
LZ,你的怎么是一半啊 我要全部的文件 麻烦你给上传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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