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商住楼的住宅走廊部分设简自喷的讨论
dao1388
dao1388 Lv.3
2008年07月24日 23:10:59
只看楼主

本人近日在做一个一类商住楼项目的消防,查了一下规范,好像要住宅部分的走廊要做喷淋,但每层也就是七到八个喷头而已,如果每层都做喷淋的话,那就要分区,分立管,分高区水泵或做减压阀等,总之是要用很多的人民币的。本人有一个设想就是,在喷规里不是有个简易喷淋的吗?在住宅的走廊如果要设自喷的话可不可以将水管接在消火栓的立管上,再用水流指示器、信号阀做成一个简易喷淋呢,这样就省了很多材料和人工,如果是高层的话,水压也是可以满足的呀,因为如果是只在走廊做的话,喷头也就几个而已。请问这样是否可行,请大家多多讨论呀!

本人近日在做一个一类商住楼项目的消防,查了一下规范,好像要住宅部分的走廊要做喷淋,但每层也就是七到八个喷头而已,如果每层都做喷淋的话,那就要分区,分立管,分高区水泵或做减压阀等,总之是要用很多的人民币的。本人有一个设想就是,在喷规里不是有个简易喷淋的吗?在住宅的走廊如果要设自喷的话可不可以将水管接在消火栓的立管上,再用水流指示器、信号阀做成一个简易喷淋呢,这样就省了很多材料和人工,如果是高层的话,水压也是可以满足的呀,因为如果是只在走廊做的话,喷头也就几个而已。请问这样是否可行,请大家多多讨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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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anguicai
2008年07月25日 10:11:51
2楼
估计不可行,喷淋还有一个作用就是起到报警作用,喷淋的水流指示器和信号阀是通过湿式报警阀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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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o1388
2008年07月27日 19:56:21
3楼
高层商住楼的住宅走廊部分设简自喷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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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bushi1983
2008年07月28日 09:01:30
4楼
简易自喷有明确的国家规范,楼主还是去看看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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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xhlyh
2008年07月28日 10:46:45
5楼
楼主说的是一类高层商住楼。可以这样来考虑:
1。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中7.6.1条,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除面积小于5m2的卫生间、游泳池、溜冰场、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中7.6.2条,建筑高度<100m的一类高层民用建筑,除面积小于5m2的卫生间、游泳池、溜冰场、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参《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之2.0.1条:住宅建筑之定义: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
4。参《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之9.6.2条:≥35层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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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xhlyh
2008年07月28日 10:56:20
6楼
1。上帖第3点住宅的定义十分关键,标明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就是住宅,因此按上帖第4点,只有在住宅折算层数(参《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之9.6.1条: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组成=住宅层数+其他功能空间层数;若干层层高>3m时,将他们的和除以3,得出数n:若余数<1.5m,则折算层数N=n;若余数≥1.5m,则折算层数N=n+1。):≥35层时,走廊及房间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他情形没必要设置喷淋系统。
2。对上帖第1点及第2点的理解:由于走廊(或电梯和楼梯间的小厅)是住宅的有机组成部分,理应属于住宅,可按住宅来进行消防设计。
各位同行:你们好,我发的帖子“请各位同行评评,有无道理”( http://bbs.co.163.com/content/0_1132821_1.html)迫切需要您及您的同学同事的评论!!谢谢大家能在百忙中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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