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楼
JGJ8-2007与JGJ/T8-97相比,变化内容如下:
一、新增内容
1、新规第2章:相关术语、符号和代号的说明。
2、增加了黑体字标志的强制性条文:新规3.01应进行变形测量的情况、新规3.0.11须立即报告委托方并及时增加观测次数或调整变形测量方案的情况。
3、水准测量一~三等级对测量观测方式的要求。(新规4.4.1第3点)
4、数字水准仪观测时的最短视线长度、最低水平视线高度以及限差的要求。(新规4.4.2)
5、使用自动静力水准设备测量制定作业规程。(新规4.4.8)
6、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新规4.5)
7、GPS测量。(新规4.8)
8、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的单孔、多孔分层观测。(新规5.3.5)
9、沉降观测标志的要求。(新规5.5.3)
10、主体倾斜观测的倒垂线法(新规6.2.7第3点)和激光扫描(新规6.2.9,但没详细说明其方法)。
11、基坑壁侧向位移观测。(新规6.4)
12、建筑场地滑坡观测
(1)、滑坡体深部位移观测钻孔的要求。(新规6.5.3第4点)
(2)、观测可用方法增加GPS。(新规6.5.6第7点)
13、动态变形测量。(新规7.1)
14、质量检查验收。(新规9.2)
15、增加混凝土三角高程点墩标标石、铸铁或不锈钢墙水准标志和混凝土三角高程点建筑顶标石的埋设示意图。(新规附录A)
16、三角高程测量专用觇牌及配件图。(新规附录C)
17、建筑沉降观测的时间-荷载-沉降量曲线图。(新规E.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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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二、修改内容
1、原名中的“规程”修订为“规范”。
2、适用范围(新、旧规1.0.2):新规没提到构筑物的测量,把日照变形、风振、裂缝及其他动态变形测量等纳入特殊变形测量部分;虽没提到关于场地上升变形的测量,但术语说明中已说明“沉降”包括下沉和上升。
3、对仪器要求:新规明确必须经检定合格。
4、关于建筑变形测量基本要求:应能确切地反映建筑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及其场地在静载或动荷及环境等因素影响下的变形程度或变形趋势。(新规1.0.3,旧规2.0.1)
5、关于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采用:宜采用国家或所在地方系统,也可用独立系统。(新规3.0.2,旧规2.0.3第1点)
6、关于测量前的准备工作:应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的等级和要求、变形类型、测量目的、任务要求以及测区条件进行施测方案设计,确定变形测量的内容、精度级别、基准点与变形点布设方案、观测周期、仪器设备及检定要求、观测与数据处理方法、提交成果内容等,编写技术设计书或施测方案。(新规3.0.3,旧规2.0.2)
7、对观测周期的确定:
变形观测周期的确定应以能系统地反映所测建筑变形的变化过程、且不遗漏其变化时刻为原则,并综合考虑单位时间内变形量的大小、变形特征、观测精度要求及外界因素影响情况。建筑变形测量的首次(即零周期)观测应连续进行两次独立观测,并取观测结果的中数作为测量初始值。一个周期的观测应在短的时间内完成。不同周期观测时,宜采用相同的观测网形、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并使用同一测量仪器和设备。(新规3.0.8~3.0.10,旧规2.0.3第2点、2.0.7)
8、旧规第2章“一般规定”的部分内容放到新规第4、5、6章的第一节“一般规定”并有所修改。
9、变形测量各级别、精度指标及其适用范围:
(1)、原旧规中的“≤”改为“±”。
(2)、旧规中特级的适用范围的“重要科研项目”删去。
(3)、一级的适用范围改为:地基基础设计为甲级的建筑的变形测量;重要的古建筑和特大型市政桥梁等变形测量等。
(4)、二级的适用范围改为:地基基础设计为甲、乙级的建筑的变形测量;场地滑坡测量;重要管线的变形测量;地下工程施工及运营中变形测量;大型市政桥梁变形测量等。
(5)、三级的适用范围改为:地基基础设计为乙、丙级的建筑的变形测量;地表、道路及一般管线的变形测量;中小型市政桥梁变形测量等。
(6)、注1中关于观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的定义:系指水准测量的测站高差中误差或静力水准测量、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中相邻测点相应测段间等价的相对高差中误差。
(7)、注3:观测点点位中误差为观测点坐标中误差的 倍。
(8)、注4:本规范以中误差作为衡量精度的标准,并以二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新规表3.0.4,旧规表2.0.5)
10、精度级别的确定:
(1)、原旧规第3点的“宜”改为“应”。
(2)、当需要采用特级精度时,应对作业过程和方法作出专门的设计与论证后实施。
(新规3.0.5,旧规2.0.6)
11、沉降观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位移观测点坐标中误差的估算及相关规定:
1、绝对沉降的测定中误差,对于其他精度要求的工程,增加了可按“微风化、中风化、强风化地基岩石的类别及建筑对沉降的敏程度的大小”选取。
2、旧规计算单位权中误差公式中的“权倒数”改为“协因数”。
(新规3.0.6、3.0.7,旧规第3.2节、4.2.1、4.2.2)
12、将旧规第3章高程控制、第4章平面控制修改并合并为新规的第4章变形控制测量。
13、高程、平面基准点的布设与测量要求。
(1)、特级沉降观测的高程基准点数不应少于4个;其他级别沉降观测的高程基准点数不应少于3个。
(2)、对特级、一级位移观测的平面基准点、工作基点,应建造具有强制对中装置的观测墩或埋设专门观测标石。
(3)、原“测角控制网技术”要求和“测边控制网技术要求”合并为“平面控制网”的技术要求,该要求的不适用范围增加边角组合网的情况。
(4)、各级测角、测边控制网宜布设为近似等边三角形网,其三角形内角不宜小于30°;当受地形或其他条件限制时,个别角可放宽,但不应小于25°。宜优先使用边角网,在边角网中应以测边为主,加测部分角度,并合理配置测角和测边的精度。
(5)导线测量技术要求中,独立单一导线系数C2改为等于2。
(新规4.2、4.3,旧规3.1、4.1)
14、水准测量
(1)、新规表4.4.1-1水准测量的仪器型号和标尺类型在各种级别下的适用要求。
(2)、原旧规水准测量各等级每周期观测线路数的计算(旧规3.3.1第2点)改为新规特级水准观测次数的计算(新规4.4.1第4点)。
(3)、三级水准观测的视线高度要求,原“三丝能读数”改为“≥0.2”。(新规4.4.2第1点,旧规3.3.1第3点)
(4)、水准仪、水准标尺在项目开始前和结束后应进行检验的要求:检验和校正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7和《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的规定执行。(新规4.4.3,旧规3.3.1第4点)
(5)、水准观测作业符合的要求:观测前半小时,应将仪器置于露天阴影下,使仪器与外界气温趋于一致;增加了数字水准仪的作业要求。(新规4.4.4,旧规3.3.3)
(6)、水准观测差限超限时的处理:凡超过新规表4.4.2-2规定限差的成果,均应先分析原因再进行重测。原旧规关于测段往返测高差、单程双测站高差、附合路线或环线闭合差和已测测段高差之差超限时的处理方法删除。(新规4.4.5,旧规3.3.4)
15、水平角观测各级观测的技术要求:
(1)、水平角观测测回数改为按新规表4.6.1取值。(新规4.6.1,旧规4.3.1第3点)
(2)、对于特级水平角观测及当有可靠的光学经纬仪、电子经纬仪或全站仪精度实测数据时,可按新规4.6.1第3点计算。
16、方向观测法限差。(新规4.6.2,旧规4.3.1第4~6点)
17、距离测量
(1)、电磁波测距仪测距的技术要求:二级单程测回间较差限值改为5.0;三级仪器精度等级≤10时的单程测回间较差限值改为15;对三级边可采用三角高程测量方法测定,并应考虑大气折光和地球曲率对垂直角观测值的影响。(新规4.7.1,旧规4.4.1)
(2)、丈量距离的技术要求:量距时应在尺子的附近测定。(新规4.7.3定第5点)
18、建筑场地沉降观测
(1)、沉降点位的选择要求:沉降点位距基础最远的观测点应设置在沉降量为零的沉降临界点以外;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点应在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布设线路之外的地面上均匀布设。(新规5.2.2,旧规5.4.2)
(2)、沉降点标志的埋设要求:使标石底部埋在冰冻线以下;深埋标石顶部须埋入地面下20~30cm;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点的标志与埋设,应根据观测要求确定,可采用浅埋标志。(新规5.2.3,旧规5.4.3)。
19、基坑回弹观测:
(1)、观测点的布置要求:对于矩形基坑,应在基坑中央及纵(长边)横(短边)轴线上布设,纵向每8~10m布一点,横向每3~4m布一点;对其他形状不规则的基坑,可与设计人员商定。(新规5.3.2,旧规5.2.2)
(2)、基坑开挖后的回弹观测要求:当全部点挖见后,再统一观测一次。(新规5.3.9,旧规5.2.7)
20、建筑沉降观测:
(1)、旧规关于观测的最小期限删去。(旧规5.1.5第2点)
(2)、稳定状态的判定: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确定。当最后100d的沉降速率小于0.01~0.04mm/d时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新规5.5.5第4点,旧规5.1.5第4点)
(3)、新规公式5.5.7-1也可用于构件倾斜度的计算。(新规5.5.7,旧规5.1.7)
(4)、应提交的图表:工程平面位置图及基准点分布图;沉降观测点分布图;沉降观测成果表;时间-荷载-沉降量曲线图;等沉降曲线图。(新规5.5.8,旧规5.1.8)
21、建筑主体倾斜观测
(1)、观测点和测站点的布设要求的第3点:按前方交会法布设的测站点,基线端点的选设应顾及测距或长度丈量的要求。按方向线水平角法布设的测站点,应设置好定向点。(新规6.2.2,旧规6.1.2)
(2)、激光铅直仪观测方法。(新规6.2.7)
(3)、应提交的图表:删去了旧规的观测成果分析资料。(新规6.2.10,旧规6.1.7)
22、建筑水平位移观测
(1)、小角法进行视准线测量的要求:视准线应按平行于待测建筑边线布置,观测点偏离视准线的偏角不应超过30’’。偏离值按新规公式6.3.5计算。(新规6.3.5第3点,旧规6.2.5第1点)
(2)、应提交的图表:删去了旧规的观测成果分析资料。(新规6.3.10,旧规6.2.7)
(3)、旧规该节中关于地基土的侧向位移观测的内容删去。
23、裂缝观测应提交成果:裂缝位置分布图;裂缝观测成果表;裂缝变化曲线图。(新规7.4.7,旧规6.3.7)
24、数据处理分析
(1)、关于平差计算及要求有较大的修改。(新规8.1,旧规7.3)
(2)、变形几何分析的方法和要求有较大的修改。(新规8.2,旧规7.4)
(3)、旧规7.2观测结果的验算删去。
(4)、变形建模与预报的方法和要求有较大的修改。(新规8.3,旧规7.4.3)
25、变形测量成果整理有较大的修改。(新规9.1,旧规7.5)
26、旧规C.0.3第2点关于沉降观测磁铁环式标志的设置要求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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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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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先下载了,好好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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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确实需要好好学习啊,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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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新的规范,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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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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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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