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这个政策从何而来?2017年营改增刚开始,这个政策雏形就已出现,只不过额度较小,后面每三年发一个文件,政策基本稳定: 3万元 (2016-05-1日实行,2019-01-19废止) 10万元 ( 2019-01-19 实行, 2021-04-1
政策文件出处如下,均可在政府网站收到:
2021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3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 2021-04-1 实行, 2023-01-09 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5 号)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023-01-09发文,持续至今)
1 、 30 万 / 季度从 2019 年延续至今,减免政策已延续多年,不会轻易取消
2 、营改增( 2017 年 7 月开始试点)后刚开始小规模为 9 万 / 季度,后 2019 年迅速提高到 30 万 / 季度。
3 、疫情为 2019 年 12 月开始,此前已实行 30 万 / 季度。提高额度与疫情无关,疫情影响的是:从 30/ 季度提高到 45 万 / 季度(已降低)
1、按季度为一个纳税期,季度除税金额小于等于30万元,则免征增值税。单个月份超过没关系,可以退税,一个季度不超过就行。
2、一旦超过30万元,则全部不能享受该政策。
3、享受免征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1%的税率可以延续到2027年,之后应按3%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