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马楠讲造价
【前言】 国内“逾期索赔失权”制度最早见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沿用了该制度,2017版示范文本第19.1条第1项规定,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前言】
1.对于索赔权利人而言,索赔事项发生后,应当严格依据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索赔时间、索赔程序向索赔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包括索赔项目、索赔事由及依据、事件发生起算日期和估算损失。索赔意向通知书递交有权审核的人签字确认,如监理、工程师等。
发包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向承包人进行索赔,对其索赔请求主张不予支持。
修水县水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2020)最高法民终891号】
未按约定提交保险凭证的违约金50万元。修水公司提出该索赔的依据是《合同》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第20.5.1条“承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等保险凭证的期限为:因承包人原因,拨付第一次工程预付款后30日以内。否则,视承包人违约,违约金为50万元。发包人可直接从工程进度付款支付中扣减违约金。”而该合同第三章“通用合同条款”第23.4.1条规定:“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因此,即便电建公司、降龙公司没有按约定向修水公司提交相关保险凭证,修水公司并没有按约定从工程进度付款支付中扣减违约金,也没有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其已在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主张索赔。
发包人在知道承包人工期逾期事实28天内未向承包人主张权利,按照合同约定,丧失了该项索赔权利。
云南先锋煤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2020)最高法民申43号】
先锋煤业公司与煤炭设计院在《设计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1年9月1日,工期为390天,而煤炭设计院直至2013年3月12日才提交《联动、重载试车申请表》,故煤炭设计院的确存在工期逾期的事实。但双方在《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第23.4.1条中约定,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先锋煤业公司未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煤炭设计院工期逾期的事实后28天内向煤炭设计院索赔,按照合同约定,其已经丧失了该项索赔权利。
索赔通知书虽然已经递交并通过监理的审核,但索赔事实是否成立、是否符合索赔请求,尚需根据双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确认。
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宜宾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1)最高法民申2719号】
亿金公司主张其施工过程中存在拆迁征地农民阻工、宜投集团最终确认设计施工图时间耽误施工、工程停工导致的赶工费、工程量增大等问题,在原审中举示了《索赔通知书》六份。宜投公司对此予以了回应。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施工单位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索赔通知书虽然已经过了监理的审核,但该事实是否成立、是否符合索赔请求,尚需根据双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确认。对于农民阻工的索赔事项而言,“阻工”的行为属于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事项,和施工行为应否停工,不存在必然联系,且亿金公司举示的相应《索赔通知书》只能证明案涉现场存在阻工的事实,但未能举示相关证据证明阻工系宜投公司原因导致的“被拆迁、征地农民”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