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是否应承担过度设计不利后果?
叛逆的红酒
2024年10月09日 13:26:01
只看楼主

来源:造价人家园

|

作者:轻胜马严

本地第一批试点的政府投资的某房建类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有大(主管单位)/小(实际使用单位)业主。 在结算阶段委托咨询单位对结算和整个项目进行审计, 过程中 发现两个 疑似 过度设计的 情形 。 第一个情形是土方开挖异常。该项目涉及人工湖开挖,但采用了与常规不一样的做法——对原有的低洼地带,先填满再开挖,而不是常规地开挖至所需深度即可的做法。但这个做法的结算有设计图纸,有现场原地面和竣工标高资料支撑。审计咨询单位注意到做法与常规不同,而且涉及到较大的金额,认为从财政投资节约控制角度,应该予以扣除。但小业主要求审计单位找出审减理由。

本地第一批试点的政府投资的某房建类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有大(主管单位)/小(实际使用单位)业主。 在结算阶段委托咨询单位对结算和整个项目进行审计, 过程中 发现两个 疑似 过度设计的 情形

第一个情形是土方开挖异常。该项目涉及人工湖开挖,但采用了与常规不一样的做法——对原有的低洼地带,先填满再开挖,而不是常规地开挖至所需深度即可的做法。但这个做法的结算有设计图纸,有现场原地面和竣工标高资料支撑。审计咨询单位注意到做法与常规不同,而且涉及到较大的金额,认为从财政投资节约控制角度,应该予以扣除。但小业主要求审计单位找出审减理由。
第二个情形是桩基础施工异常。   项目中的桩基础部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了设计和图纸审查。审图公司出具意见认为桩基础过于保守,但总包单位仍旧坚持原有设计方案。咨询单位认为不应当按设计方案结算,应结合审图意见按照更经济的方案结算,对于多出部分,应予以扣除。 但小业主要求审计单位找出 审减理由。
事后来看, 项目基本就是三边工程(比如终稿图纸落款时间落后于实施内容记录资料时间; 合同约定 价款是在施工图出来后 审核预算并包干,但实际是直到竣工结算阶段还未确认), 两个内容初看很像 过度设计,按此结算会造成项目 投资增加 。由此 引发了项目是否应扣减过度设计所增加的费用,以及如何提供扣减依据的讨论。
经过分析讨论认为   ,审计首先应严格核查结算内容的真实性。   由于两项内容都是隐蔽工程,在现有设计资料基础上,应该让总包方提供   设计图纸之外的同意   相关方案的会议纪要或经业主审批的施工方案,以及能反映现场实际情况的照片或影像资料。
如经核查 没有经发包人同意的 材料 应该按常规开挖方案结算 土方相关 价款;或者即便有相关过程材料,但 能证明其结算内容虚假,那审计核减更是理所当然。
没有经发包人同意的 材料应核减的 依据,首先肯定是在总包合同中找相关约定,比如在施工图和预算审核基础上总价包干,那项目需求和图纸理应经过业主把关确认,没有经过确认所实施的内容,超出合理部分应扣减。
至于所谓“合理部分”的确认,如果没有明细的合同条款约定,那就是基于常识基础上的专业风险范围可以明晰。从大原则上讲,我们大力   推行总包是 行业 在传统发承包模式基础上 提质增效的改革 措施 ,是为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   ,对   承揽   项目的   总包方   应该有比一般   施工方   技术管理能力更高的合理期待。
这种期待,在《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条有所表述,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从办法的第十五条,要求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的范围也能看出,在发包人风险范围外,总包单位应承担项目的技术管理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以风险范围为出发点,如果项目结算内容无法证伪,或者确认项目已经实际按设计进行了真实的实施。那上述两个情形主要就是要结合合同约定来判断是否属于“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情形。如果不属于,应该可以按常规方案核减和结算。
反之,如果有经业主方确认过方案和设计的支撑材料,那结算不能直接按常规方案核减。但即便有这些材料,还是可以深究土方施工方案或桩基设计的合理性。这是因为,总包模式里设计和施工单位是利益共同体,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驱使下很容易过度设计和施工,本项目的小业主并非专业的主体,有可能是在专业能力不足的情况下稀里糊涂的确认了上述事项。即便按材料计算了价款,还是可以从专业角度向委托方报告或者披露不合常理的异常情况,并针对这种情况至少提出两点建议。
一是尽可能明确项目需求和减少因需求不稳定出现重大的发包人变更。这点既与总承包模式适用范围有关,即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才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也与发     包前期工   作深度有关。   比如,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还与发包人针对总包模式的专业管理能力有关。   总包模式合同关系简单,沟通的专业技术含量更高,专业能力不足,容易因设计施工合谋而造成投资管理失控。
二是应该在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条款设计中关注总包项目的设计管理,明确施工图设计成果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的程序。对施工图等关键设计成果,不仅应该按要求图审,对于专业能力不足的主体,还建议委托专家或第三方对施工图设计成果进行经济性、耐用性、先进实用性等全面的审查、评价。
此外,这里还有一种糟糕的可能,即业主确认且资料齐全,但有线索反映这是发承包相关人员配合造成了过度设计和施工。这时与借隐蔽工程虚报冒报结算情形差不多,可以考虑将违法线索写入报告,由纪检部门进一步追查合谋寻租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责任。  

免费打赏

相关推荐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