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回用雨水的水量与水质 3.2.1: 绿化、道路及广场浇洒、车库地面冲洗、车辆冲洗、循环冷却水补水等的 最高日用水量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2.1: 绿化、道路及广场浇洒、车库地面冲洗、车辆冲洗、循环冷却水补水等的 最高日用水量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平均日用水量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的规定执行。
3.2.2: 各类建筑物 最高日冲厕用水量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标准》GB50336的规定执行。
3.2.3: 景观水体补水量 应根据当地水面蒸发量和水体渗透量、水处理自用水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3.2.4: 回用雨水集中供应系统的水质应根据用途确定,CODcr和SS指标应符合表3.2.4的规定,其余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如雨水回用用于杂用水,其余指标要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3.2.5: 当处理后的雨水同时用于 多种用途 时,其水质应按 最高水质 标准确定。
1、一般规定
7.1.1: 雨水收集回用系统 应优先 收集 屋面雨水 , 不宜收集 机动车道路等污染严重的下垫面上的雨水 。
7.1.2: 雨水收集回用系统的 雨水储存设施 应采用 景观水体、旱塘、湿塘、蓄水池、蓄水罐 等。 景观水体、湿塘 应优先 用作 雨水储存 。
7.1.3: 雨水进入蓄水池、蓄水罐前, 应进行泥沙分离或粗过滤 。景观水体和湿塘 宜设前置区 ,并能 沉淀径流中大颗粒污染物 。 (雨水的预处理)
7.1.4: 当蓄水池具有 沉淀或者过滤处理功能且出水水质满足要求时 , 可不另设清水池 。当雨水回用系统设有 清水池 时,其 有效容积 应根据产水曲线、供水曲线确定。当设有消毒设施时, 应满足消毒的接触时间 要求。当缺乏上述资料时, 可按雨水回用系统最高日设计用水量的25%~35% 计算。
7.1.5: 当采用 中水清水池 接纳处理后的雨水时,中水清水池应有容纳雨水的容积。 (参《雨水利用规范》4.2.8:“同时设有雨水回用和中水系统时,原水不应混合,出水可在清水池混合”;即中水清水池与雨水清水池可合用,但兼有雨水清水池功能的雨水蓄水池不能与中水清水池合用)
7.1.6: 蓄水池、清水池应设 溢流管 和 通气管 ,并应设防虫措施。
2、储存设施
7.2.1: 雨水蓄水池、蓄水罐、弃流池 应在室外设置 (7.2.5,因条件限制,蓄水池在万不得已下,也可以设在室内) 。埋地拼装蓄水池外壁 与建筑物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3m 。
7.2.2: 蓄水池应设检查口或人孔 ,附近宜设给水栓和排水泵电源。室外地下蓄水池(罐)的人孔、检查口 应设置防止人员落人水中的双层井盖 或 带有防坠网的井盖 。
7.2.3: 雨水储存设施应设有 溢流排水 措施,溢流排水措施 宜采用重力溢流。室内蓄水池的重力溢流管排水能力应大于50年雨水设计重现期设计流量 (《建水标准》5.2.3,降雨历时按5min计算) 。
7.2.4: 蓄水池设于机动车行道下方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池。设于非机动车行道下方时,可采用塑料模块或硅砂砌块等型材拼装组合,且应采取防止机动车误入池上行驶的措施。 (防止机动车把非机动车道下方的蓄水池给压坏了)
7.2.5: 当蓄水池因条件限制必须 设在室内 且 溢流口低于室外地面 时 (无法重力溢流) ,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设置自动提升设备排除溢流雨水, 溢流提升设备的排水标准应按50年降雨重现期5min降雨强度设计,且不得小于集雨屋面设计重现期降雨强度 ;
自动提升设备应采用 双路电源 ;
进蓄水池的雨水管 应设超越管 ,且 应重力排水 ;
雨水蓄水池 应设溢流水位报警装置 ,报警信号引至物业管理中心。
溢流:应设、宜重力;
a.室内:重力溢流按P>50、t=5min;
b.室内且低于室外:水泵按P=50、t=5min。
7.2.6: 蓄水池宜兼具沉淀功能 。兼作沉淀作用时,其构造和进、出水管等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防止进、出水流短路;
避免扰动沉积物,设计沉淀区高度不宜小于0.5m,缓冲区高度不宜小于0.3m;
进水端宜均匀布水;
应具有排除池底沉淀物的条件或设施。
7.2.7: 钢筋混凝土蓄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池底应设集泥坑和吸水坑;当蓄水池分格时,每格应设检查口和集泥坑;
池底应设不小于5%的坡度坡向集泥坑;
池底应设排泥设施;当不具备设置排泥设施或排泥确有困难时,应设置冲洗设施,冲洗水源宜采用池水,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联动。
7.2.8: 塑料模块和硅砂砌块组合蓄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池体强度应满足地面及土壤承载力的要求;
外层应采用不透水土工膜或性能相同的材料包覆;
池内构造应便于清除沉积泥沙;
兼具过滤功能时应能进行过滤沉积物的清除;
水池应设混凝土底板;当底板低于地下水位时,水池应满足抗浮要求。
7.2.9: 景观水体和湿塘用于储存雨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储存雨水的有效容积应为景观设计水位或湿塘常水位与溢流水位之间的容积;
雨水储存设有排空设施时,宜按24h排空设置,排空最低水位宜设于景观设计水位和湿塘的常水位处;
前置区和主水区之间宜设水生植物种植区;
湿塘的常水位水深不宜小于0.5m;
湿塘应设置护栏、警示牌等安全防护与警示措施。
7.2.10: 当 蓄水池的有效容积 大于雨水回用系统最高日用水量的3倍时,应设能12h排空雨水的装置 。
排空装置包括重力排空管道(有条件时)或水泵。 12h排空能力可保障为即将到来的暴雨清空蓄水容积 ,减小外排流量。水池容积大于回用系统3倍的最高日用水量,表明水池偏大, 雨水容易在池内积存,不易及时耗用掉 。
3、雨水供水系统
《通用规范》3.1.4(7.3.1已废止): 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道严禁与城镇供水管道 直接连接 。 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建筑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 连接 。
7.3.2: 供水管网的 服务范围应覆盖水量计算的用水部位 。
收集回用系统的雨水用量计算中所包括的用水部位, 雨水回用管网应延伸到这些部位 ,这样才能使收集的雨水及时供应出去, 保证雨水控制及利用设施发挥作用 。
7.3.5: 供水系统供应 不同水质 要求的用水时,应综合考虑水质处理、管网敷设等因素, 经技术经济比较后 确定采用集中管网系统或局部供水系统。
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雨水一般可有多种用途,有不同的水质标准, 大多采用同一个管网供水,同一套水质处理装置,水质取其中的最高要求标准 。但是有这样一种情况: 标准要求最高的那种用水的水量很小 ,这时再采用上述做法可能不经济, 宜分开处理和分设管网 。
7.3.6: 供水方式及 水泵的选择、管道的水力计算 等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中的相关规定。
7.3.3: 雨水供水系统 应设自动补水 ,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1. 补水的 水质 应满足雨水供水系统的水质要求;(可以是自来水)
2. 补水应在净化雨水 供量不足时 进行;
3. 补水能力 应满足雨水中断时 系统的用水量 要求。
3.补水流量一般不应小于管网系统的最大时水量 (高日高时水量) 。
《通用规范》3.2.8(7.3.4已废止): 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 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等其他非生活饮用水贮水池(箱)充水或补水 时,补水管应从水池(箱)上部或顶部接入,其出水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 空气间隙①不应小于150mm , 中水和雨水回用水池 ②且 不得小于进水管管径的2.5倍 ,补水管 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
当需向雨水蓄水池(箱)补水时,必须采用间接补水方式 ,要求 补水管口应设在池外,且应高于室外地面 。
《通用规范》7.3.3: 当采用生活饮用水向室外雨水蓄水池补水时, 补水管口在室外地面暴雨积水条件下不得被淹没 。
7.3.7: 供水管道和补水管道上 应设水表计量装置 。
7.3.8: 供水系统 管材 可采用塑料和金属复合管、塑料给水管或其他给水管材,但不得采用非镀锌钢管。
雨水和自来水相比腐蚀性要大,宜优先选用管道内表面为非金属的管材。
《通用规范》7.1.3(7.3.9已废止): 非传统水源管道应采取下列 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
1. 管网中所有组件和附属设施的显著位置应设置 非传统水源的耐久标识 ,埋地、暗敷管道应设置 连续耐久标识 ;
2. 管道取水接口处应设置 “禁止饮用”的耐久标识 ;
3. 公共场所及绿化用水的取水口应设置采用 专用工具才能打开的装置 。
4、系统控制
7.4.1: 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和回用系统宜设置以下方式控制:
自动 控制;
远程 控制;
就地手动 控制。
7.4.2: 对雨水处理设施、回用系统内的设备运行状态宜进行 监控 。
7.4.3: 雨水处理设施运行宜 自动控制 。
7.4.4: 应对常用控制指标(水量、主要水位、pH值、浊度)实现 现场监测 ,有条件的可实现在线监测。
7.4.5: 补水 应由 水池水位自动控制 。
1、处理工艺
8.1.1: 雨水处理工艺流程应根据收集雨水的水量、水质,以及雨水回用的水质要求等因素, 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
8.1.2: 雨水 进入蓄水储存设施之前 宜 利用植草沟、卵石沟、绿地等生态净化设施 进行 预处理 。
8.1.3: 生态净化设施预处理满足下列要求时,雨水收集回用系统可不设初期径流弃流设施:
雨水在植草沟或绿地的停留时间内,入渗的雨量不小于初期径流弃流量;
卵石沟储存雨水的有效储水容积不小于初期径流弃流量。
8.1.4: 收集回用系统处理工艺 宜采用物理法、化学法或多种工艺组合等 。
8.1.5: 雨水用于 景观水体时 (无消毒) ,宜采用下列工艺流程:
雨水→初期径流弃流 →景观水体或湿塘。景观水体或湿塘宜配置水生植物净化水质。
8.1.6: 屋面雨水用于 绿地和道路浇洒时 (无消毒) ,可采用下列处理工艺:
雨水→初期径流弃流 →雨水蓄水池沉淀→管道过滤器→浇洒。
8.1.7: 屋面雨水与路面混合的雨水用于 绿地和道路浇洒 时,宜采用下列处理工艺:
雨水→初期径流弃流 →沉沙→雨水蓄水池沉淀→过滤→消毒→浇洒。
8.1.8: 屋面雨水或其与路面混合的雨水用于 空调冷却塔补水、运动草坪浇洒、冲厕或相似用途时 ,宜采用下列处理工艺:
雨水→初期径流弃流 →沉沙→雨水蓄水池沉淀→絮凝过滤或气浮过滤→消毒→雨水清水池。
用途不同、水源不同,工艺不同;
a.沉沙:路面雨水;
b.消毒:不一定有
8.1.9: 用户对 水质有较高的要求 时,应增加相应的 深度处理 措施。
8.1.10: 回用雨水的水质应根据雨水回用用途确定, 当有细菌学指标要求时 , 应进行消毒 。绿地浇洒和水体 宜采用紫外线消毒 。 采用氯消毒时 ,宜符合下列规定:
雨水处理规模不大于100m 3 /d时,可采用 氯片 作为消毒剂;
雨水处理规模大于100m 3 /d时,可采用次氯酸钠或者其他氯消毒剂消毒。
8.1.11: 雨水处理设施产生的 污泥宜进行处理 。
消毒
1.设置条件:当有细菌学指标要求时,应设。
2.消毒剂:
①≤100m 3 /d,氯片;
②>100m 3 /d,次氯酸钠、其他氯消毒。
8.2.1: 雨水过滤及深度处理设施的 处理能力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有雨水清水池时,按下式计算: (清水池的有效容积参7.1.4,按25%~35%?? y 确定)
Q y =W y /T
Q y ----设施处理能力(m 3 /h);
W y ----回用系统的最高日用水量(m 3 ); (参4.3.5,??y=????·??平均≥?????30%???)
T----雨水处理设施的日运行时间(h)。 (参条文说明,宜采用20~24h)
2. 当 无雨水清水池和高位水箱 时(说明无调节容积), 按回用雨水的设计秒流量 计算。
8.2.2: 雨水蓄水池可兼作沉淀池和清水池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泵从水池吸水应吸上清液;
设置独立的水泵吸水井时,应使上清液流入吸水井, 吸水井的有效容积不应低于设计流量的20%,且不应小于5m 3 。
8.2.3: 雨水回收利用过滤处理采用石英砂、无烟煤、重质矿石、硅藻土等滤料或其他新型滤料和新工艺时,应根据出水水质要求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