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合同计价方式视角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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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2日 10:4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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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造价人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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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欧阳赞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计价方式一般包括单价合同、总价合同以及成本加酬金合同。发承包双方选择何种计价方式取决于项目的特点、风险分配原则、管理需求等。不同的计价方式,在清单计价视角下有不同的计价原则。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 有关规定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计价方式一般包括单价合同、总价合同以及成本加酬金合同。发承包双方选择何种计价方式取决于项目的特点、风险分配原则、管理需求等。不同的计价方式,在清单计价视角下有不同的计价原则。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 有关规定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是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工程量清单计价指招标人公开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自主报价或招标人编制标底及双方签订合同价款,工程竣工结算等活动,是由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

招标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变更估价三原则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重新组价)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 9.3 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 15% ,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 15% 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 15% 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具体如何调整没有规定)

项目特征差异处理    

承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 2017 0201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 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 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 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二、 不同合同计价方式视角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原则    


(一) 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发承包双方约定主要以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按实计量的工程数量支付价款,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合同工作的工程合同。单价合同应理解为清单包干合同,完成清单项目特征包含所需工序的费用均包含在单价中,工程数量按照合同约定清单计算规则据实结算。

单价合同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单价计价是工程量清单中以按实计量的工程数量乘以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计价方式。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有关规定,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单价合同不同阶段计价的原则:投标报价阶段,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竣工结算阶段,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以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即:当招标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一致时,投标阶段计价以招标工程量清单(含项目特征)为准;竣工结算阶段计价以实际施工设计图纸为准。


(二) 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发承包双方约定主要以合同图纸、合同规范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指发包人支付总价价格,承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工作的工程合同。总价合同一般为图纸范围包干,包括能合理推断出来的、产生预期结果所必需的工作。总价合同在招标清单中的偏差、漏项不能调整合同价款。

总价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或可调总价计价,总价计价是发包人支付固定(相对)价格,以项目总价进行价款计算的计价方式。  

总价合同是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作,是图纸包干的一类合同。总价合同有明确的图纸及承包范围,合同中应约定承包人清晰的承包范围,范围不明确时无法构成总价合同的基础;完整有效的施工图纸是总价包干的前提,合同图纸漏项不属于承包范围,图纸错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为完成工程所必须可预见的漏项不调价(如某道梁漏设计钢筋),包括承包范围内合同图纸和规范所确定的工作;以及为完成工程所必须的根据合同文件可以合理预见的工作;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等。总价合同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价格一般不调整,当出现物价变动、法律变化、不明地下条件等情形时,应按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确定是否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关于总价合同中工程量清单。总价合同关于工程量清单(包括其发包人提供的清单工程量)准确性及完整性风险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针对总价合同在投标报价中有复核其工程量清单的义务,采用总价合同工程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存在的缺陷,以及承包人为完成总价合同中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所说明的工程、现行国家及行业工程量清单计算标准中工作内容说明的所有工作所需费用包干。一般来说,总价合同中可不包括工程量清单,总价合同可以由清单组成合同总价,也可按建筑面积等计量规则单位造价包干,工程量清单对总价合同结算不具有约束力,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清单项目、清单工程量及价格数据,应仅限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直接用于包干范围内结算等计价。故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不一致时以图纸为准且为图纸包干。

采用总价合同计价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有适用于工程变更的合同单价的,因工程变更引致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可依据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的变更工程量,调整合同价格;发承包双方约定工程量清单不适用于工程变更的,工程变更发生的清单项目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定额价格或市场价格,结合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及报价水平重新计算确定综合单价并计价。


(三) 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也称为成本补偿合同,是发承包双方约定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文件所确定的工程成本再加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酬金,承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工作的工程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最典型的形式是按定额下浮结算的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所谓成本并非实际成本而是一种社会平均成本,其价格通常是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价,承包人的义务是按图施工、按定额结算。承包人可以选择适当的施工方案、采购适当的材料,经业主同意后,最终选择到盈利的定额项目,争取定额下的利润最大化。定额下浮其酬金不应影响成本实报实销,即不应影响定额预算的人工材料、安全文明施工、规税的实报实销。定额下浮的本质是下浮定额管理费、利润等取费,以及减少措施费、机械使用费来确定酬金。

成本加酬金合同一般为费率计价,费率计价是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以计价基础乘以相应费率进行价款计算的计价方式。成本加酬金合同一般适用于项目特别复杂、抢险救灾、来不及设计完整施工图纸等为特征的工程项目,故一般采用费率下浮,以成本加酬金模式签订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一般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工程量清单,当然也不存在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不一致的结算方式讨论的问题。


三、 结论    

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不一致时,首先应辨明发承包双方所签订施工合同属性,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按图施工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义务,清单计价仅作为合同约定的计价工具,不具有直接强制力,更别谈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量清单与图纸发生冲突时的优先阶层。

当然,不同的合同性质所产生的结算方式不一样。采用单价合同时,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不一致按施工图纸结算,调整工程量清单差异部分,增减并入结算;采用总价合同时,本身是图纸包干,图纸具有绝对优先性,不存在工程量清单差异的调整问题;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时,因约定采用费率下浮,签订合同时或许无图纸兼无清单,最终按实际施工图纸进行结算,不存在差异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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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乐高8801
2024年09月12日 11: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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