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发布2023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领域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体现了司法审判在维护行政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还深刻反映了广东法院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坚定决心和显著成效。其中,几起涉及工业用地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及特许经营许可的案件,尤为引人注目。 【工业用地之争 】 土地管理法的严肃执行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发布2023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领域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体现了司法审判在维护行政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还深刻反映了广东法院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坚定决心和显著成效。其中,几起涉及工业用地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及特许经营许可的案件,尤为引人注目。
在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诉韶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理纠纷案中,一起跨越近20年的土地争议案件引发关注。
故事始于2004年,广东省翁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 与某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用大片耕地,随后又将其中的1080亩耕地以出让形式转给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作为工业用地。然而,这一连串操作却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地手续,埋下了违法用地的隐患。
2005年,原翁源县国土资源局官渡分局为该精密工业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公司随即在这片土地上建厂、铺路,甚至将部分土地出租用于驾校训练场建设。但好景不长,韶关市自然资源局经调查发现,经开区管委会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构成非法批准使用土地,遂决定撤销土地使用权证并收回非法占用的集体农用地。面对这一裁决,精密工业公司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均维持了自然资源局的决定。
此案不仅是一起简单的土地纠纷,更是对“耕地红线不可逾越”这一原则的生动诠释。法官点评指出, 建设占用农用地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以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 法院的判决有力支持了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严格执法,彰显了司法在保护耕地资源方面的坚定立场。
某科技公司诉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则是一起典型的环境执法案例。
该公司主要从事塑胶五金制品的表面真空镀膜研发和加工,本应在环保要求下规范运营,但却因疏忽大意触犯了环保红线。
2018年,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环评项目作出批复,明确要求水帘柜废水、水喷淋废水需经固定收集设施收集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理。然而,2022年的一次现场检查却揭露了公司环保设施的漏洞——楼顶和一楼的废水收集池均露天设置且无遮盖,因雨水混入导致废水满溢至地面,最终流入市政管网。
面对这一环境违法行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对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放任废水外溢的行为已违反环保法规,且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形,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案的核心在于对“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界定。法院明确指出,无论排放的水污染物是否达标,只要企业未按照操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导致废水得不到正常有效处理,即可认定为违法行为。此案不仅警示了企业在环保问题上的疏忽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也强调了司法机关在维护环境法律秩序、推动绿色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广东某科技公司诉揭阳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许可案,则涉及到了政府特许经营权的法律边界问题。
该案源起于2010年1月22日,揭阳市环境监测站 (甲方) 与某医废公司 (乙方) 签订的一份《特许经营合同》。根据合同,乙方以BOT (建设—运营—移交) 模式建设并运营市内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项目验收合格后移交给甲方管理,乙方则获得为期25年的特许经营权。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承诺不自行经营或批准同类项目,除非法律法规另有新规定。
此后,某医废公司顺利获得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医疗废物 (HW01) 的收集、贮存、处置业务,有效期至2025年。然而,2022年12月,广东某科技公司也向该局申请并取得了相同的经营许可,这一行为立即引发了某医废公司的不满,并随后向揭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揭阳市人民政府经过复议,认为市生态环境局在颁发新许可证时未充分考虑到与既有特许经营权的冲突,未履行必要的告知和听证程序,遂决定撤销对科技公司的许可,并要求重新处理其申请。面对复议结果,科技公司不服,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一审中明确指出,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负责危险废物监管的部门,在审批新许可时应充分评估对既有特许经营权的影响,并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由于市生态环境局未能充分保障某医废公司的合法权益,且未能证明撤销许可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法院支持了市政府的复议决定。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护了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力。此案的判决不仅保护了特许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行政审判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积极作用,强调了行政机关在与社会资本合作时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