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 2则通报 ,对一家企业的 项目经理 和 法定代表人 予以处罚。
8月2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 2则通报 ,对一家企业的 项目经理 和 法定代表人 予以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A证、B证) 1年 。
行政处罚期限内, 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 。
根据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批复的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
2023年11月8日7时20分左右,位于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盐城港保税物流中心仓储(二期)项目(三标段) C5仓库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 , 造成1人死亡 。
事故发生当天,施工地点未发生5级以上大风天气。经区刑警大队现场勘验及调查,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性。调查组在对现场进行核查时,发现史X刚发生事故时 穿戴的安全带扣头完整,安全带本身无断裂痕迹 , 排除安全带质量问题导致的事故 。现场作业人员对事发情形进行复现后,发现作业平台可以满足作业需求, 无法确认 史X刚 解开安全带的具体原因 。
经排除以上原因,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的 直接原因为 史X刚 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在高处作业时自行解下挂扣好的安全带 。违反东海建设《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操作规程》第12条:“在操作过程中,工作平台上的工作人员必须穿戴上全身安全带,并用一个挂钩将安全带固定在经认可的绳索固定点上。每个绳索固定点只能链接一个挂钩。”的规定,导致其高处坠落死亡。
佘建,男,56岁,东海建设C5仓库项目钢结构班组 班组长 。作为班组长,未能实际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班组级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东海建设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何剑,男,34岁,东海建设C5仓库项目 安全员 。作为项目安全员,未能实际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班组级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能如实记录作业人员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东海建设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范志国,男,45岁,东海建设C5仓库项目 项目经理 。作为项目经理,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未能妥善安排人员及时消除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东海建设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王卫东,男,53岁,东海建设 法定代表人 。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督促、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履行作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职责,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省厅处罚原文如下:
根据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范志国(苏建安B(2019)1009828)作为南通东海建设有限公司 C5仓库工程 项目经理 , 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未能妥善安排人员及时消除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第十一条,《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苏建规字﹝2023﹞1号)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苏建安B(2019)1009828) 1年 ,时间从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
行政处罚期限内, 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2日
根据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王卫东(苏建安A(2010)0001934)作为南通东海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督促、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履行作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职责,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第十一条,《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苏建规字﹝2023﹞1号)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苏建安A(2010)0001934) 1年 ,时间从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
行政处罚期限内, 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