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运维时 出现环境违法情况由谁承担责任?
kwcqmpyt
kwcqmpyt Lv.2
2024年08月05日 10:21:58
来自于环保法规
只看楼主

来源:环境监测实战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分工精细化、专业化程度不断加强,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公司运维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情况日益增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第三方公司运维造成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排污单位还是第三方公司,是执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下面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对该问题进行分析解读。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分工精细化、专业化程度不断加强,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公司运维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情况日益增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第三方公司运维造成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排污单位还是第三方公司,是执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下面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对该问题进行分析解读。




排污单位系“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法定责任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第二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排污单位系“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任主体,对在线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根据国家文件精神,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公司运维时,承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


为规范监管要求,明确责任划分,加强政策引导,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原环境保护部于2017年下发《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两份文件中,均明确提出“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这一原则与上文中“排污单位为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责任主体”的法律规定相一致。


   

   

   




环境违法案件中负责运维的第三方公司仍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排污单位为责任主体,但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后,第三方公司并非不承担任何责任。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两份文件均明确“第三方治理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合同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合同约定的责任”。因此,在第三方公司原因导致环境违法的情况下,虽然行政责任不能通过民事委托合同进行转移,但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排污单位在受行政处罚后,可向第三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索赔。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如果第三方公司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需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连带责任。


2.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十二条规定,环境监测设备运维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将被采取信用惩戒等处理措施。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如果第三方公司实施修改系统参数、修改监测数据、干扰系统采样或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行为,后果严重的,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公司运维环境监测设备,如果因第三方公司原因造成环境违法行为,建议以排污单位作为处罚对象。但第三方运维公司切勿麻痹大意,仍需依法依约妥善做好运维工作,否则可能承担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类责任。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


(八)明确相关方责任。 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抓紧出台第三方治理的规章制度,对相关方的责任边界、处罚对象、处罚措施等作出规定。      

四、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


(三)责任界定。 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可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治理服务,依据与第三方治理单位签订的环境服务合同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第三方治理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合同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合同约定的责任。第三方治理单位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在环境污染治理公共设施和工业园区污染治理领域,政府作为第三方治理委托方时,因排污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或合同规定导致环境污染,政府可依据相关法律或合同规定向排污单位追责。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六、《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


第十二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后果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一)修改系统参数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免费打赏
yj蓝天
2024年08月06日 08:16:27
3楼

资料不错,学习啦,谢谢楼主分享

回复

相关推荐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