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处置有这些明确规定 第三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近日集中通报了7个典型案例,而这次督察组将目光锁定在了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理问题。记者注意到,此次被督察的省(市)均存在建筑垃圾管理粗放、混堆乱倒问题。 那么,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建筑垃圾具体包括哪些?在法律条文中又是如何规定的?不同地域对于建筑垃圾的收集处理有哪些要求? 一、新固废法中的要求 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强制拆除违法建设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建筑垃圾处置有这些明确规定
第三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近日集中通报了7个典型案例,而这次督察组将目光锁定在了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理问题。记者注意到,此次被督察的省(市)均存在建筑垃圾管理粗放、混堆乱倒问题。
那么,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建筑垃圾具体包括哪些?在法律条文中又是如何规定的?不同地域对于建筑垃圾的收集处理有哪些要求?
一、新固废法中的要求
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强制拆除违法建设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包括但不限于开槽渣土、级配砂石)、弃料以及其他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若不规范处理,会对土壤、水体、空气造成严重影响,对人体健康埋下诸多隐患。为加强建筑垃圾的规范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第五章对建筑垃圾防治工作有详细的规定。
(1)对工程施工单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2)对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同时,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还提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二、地方条例与行业标准均有要求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不少地方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地方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及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或条例。
比如,《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从建筑垃圾的一般处置要求、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于2023年3月1日正式施行,对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职责以及源头减量、联单管理、处理方案备案、运输、综合利用、消纳、跨区域平衡处置等内容予以明确。
2024年1月,《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加快推动为建筑垃圾立法的脚步。……
三、建筑垃圾的处置的相关行业标准
2024年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建筑垃圾就地分类及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在《标准意见稿》中提到,建筑垃圾就地分类及处理全过程不应混入生活垃圾、污泥、河道疏浚底泥、工业垃圾和有害垃圾等。具备条件的场所,建筑垃圾宜在源头按组分进行分类。同时,建筑垃圾宜就地处理或就地利用。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应包含建筑垃圾就地分类及处理专项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总体策划、源头减量措施、建筑垃圾产量计算、分类收集与存放措施、就地处置措施、排放控制措施、相关保障措施以及就地分类及处理效果等。
《标准意见稿》在就地分类及存放、就地处理及利用、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等方面均作了详细规定。
不难看出,对于建筑垃圾,从国家层面到行业处置都有详细要求。各地还应对照法律规定,加大对建筑垃圾的监管力度,推动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及资源化利用,为城市绿色发展保驾护航。莫让建筑垃圾毁了“城市容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