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争议!政策变化后,工程结算会遇到哪些问题?
一身肌肉的领结
2024年06月18日 09:33:36
来自于造价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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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联达造价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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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启存

在工程结算中,经常会遇到因国家或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性文件,需要在工程结算过程中给予相应调整。 近期就有在结算过程中遇到的政策理解中的差异,出现不同的结果, 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3月15日发布《关于全省统一停止收缴建筑业劳保费用的通知 》(陕建发〔2021〕1021号)文件就有不同的理解,而且出现偏差较大,导致结果不一致,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结算审计过程中,调整结算时就有不同版本。下面就有关认识偏差汇总如下:

在工程结算中,经常会遇到因国家或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性文件,需要在工程结算过程中给予相应调整。

近期就有在结算过程中遇到的政策理解中的差异,出现不同的结果, 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3月15日发布《关于全省统一停止收缴建筑业劳保费用的通知 》(陕建发〔2021〕1021号)文件就有不同的理解,而且出现偏差较大,导致结果不一致,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结算审计过程中,调整结算时就有不同版本。下面就有关认识偏差汇总如下:
首先,就文件发布以后,有好多同行对此次陕建发【2021】1021号文件的不同理解,虽然2021年3月31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又发布了《关于加强建筑行业养老保险费用计价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建发〔2021〕61号)文件给予详细明确,但是还有很多疑问。
现在将有关网友通过政府平台咨询该文件相关疑问内容及回复结果给予摘录如下:
2021-04-07最近看到《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统一停止收缴建筑业劳保费用的通知 》(陕建发2021【1021】号), 其中通知自2021年3月15日起,陕西省不再统一收缴建筑业劳保统筹费用。
我们的疑问是:我们是2020年或者2020年之前签订的施工合同,其中在给施工单位的合同工程款中已暂扣劳保统筹费用,但实际还未向有关部门缴纳劳保费用。 那么现在我们是否执行此文件,可以将该费用直接返还给施工企业?还是按照之前的政策,继续向有关部门缴纳劳保统筹费?
按照《关于全省统一停止收缴建筑业劳保费用的通知》(陕建发〔2021〕1021号)要求,自2021年3月15日起停止全省劳保费用收缴工作。3月30日,我厅印发《关于加强建筑行业养老保险缴费用和养老保险费计价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建发〔2021〕61号)。 在2021年3月15日之前,建设单位未交劳保费用,由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双方自行进行劳保费用结算,确保建筑企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落实。
2022-01-03我们的疑问是:我们是2018年签订的施工合同,其中在给施工单位的合同工程造价中未含劳保统筹费用,建设单位未向有关部门足额缴纳劳保费用。 项目是2022年完工的,现在双方办理结算时,是否可以在工程造价软件中全额记取劳保统筹费用,然后扣除建设单位已缴纳金额?
行政部门回复内容,关于您反馈的“双方办理结算时,是否在工程造价中全额收取劳保统筹费用,然后扣除建设单位已缴纳金额”的问题,根据《关于全省统一停止收缴建筑业劳保费用的通知》(陕建发〔2021〕1021号)文件规定, 建筑企业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在建设工程报价中计入,进行劳保费用结算; 《关于加强建筑行业养老保险缴费用和养老保险费用计价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建发〔2021〕61号)文件规定,养老保险费作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不可竞争费用要求,按照规定计价程序和费率计入工程总造价结算。因此,建筑单位与建设单位结算时应将劳保费用在工程造价中计入,并以此为基础,协商解决劳保费用问题。
个人认为,文件是明确了, 停止缴纳统筹费,以后不再向相关建设主管部门缴纳统筹费了。 同时,为了放管服要求,这样就可以理直气壮的和建设单位结算,不管当时投标计入总价与否,也不管缴纳统筹费,只要没结算,都可以拿出文件,建设单位必须无条件给予结算。
正如所言,办公室里全都是问题,下去调研全是办法。要知道, 现在基层对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日趋严格,尤其在投资问题上,严格控制超概算投资,有的地方政府甚至出现允许任何变更,谁签字谁负责。
究其原因,疫情几年以来,各级地政府财政支出大,财政承担能力弱。虽然统筹费只占造价3.55%的费用,如果把全部工程结合起来,就是一笔不小的数字。
而且,超出费用应由一定的财政预留资金给予支持,有些同行认为,这文件的出台减少结算扯皮现象的发生,可是,在基层来看,这样会导致更多的扯皮。
基层结算项目多数都是在项目完工后1-2年才办理验收和结算,有的甚至由于资金或手续问题,时间可能会更久才能结算, 所以,就会出现完工未结算项目在基层很普遍。产生的问题也就在基层结算过程中层出不穷。
其一,有的项目在文件出台前已结算,就和这个文件没关系了,可是,关于一个公平的问题。 同样的项目,划分不同标段,恰好一个项目在文件出台前已结算,结算方法按照以前通用做法,见票结算,缴纳多少给结算多少,前提还是在投标计价中含此项费用。 那么另外没结算的标段可以就享受政策红利,不要缴纳,还可以享受给予的额外金额。更为有意思的是,即使当时招标按扣除统筹费的计价模板的项目,还要给予补计。真是天上掉馅饼,梦想成真了。
其次,有没有可能,在文件发布前结算的项目,是不是有点受委屈。 因为时间先后,就有这么大的差别。可不可以给予点经济补偿呢,文件没有写,执行没依据。
还有,给予网友的疑问回复,我个人感觉不甚满意,什么叫“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双方自行进行劳保费用结算”、“协商解决劳保费用问题”,能不能明确一下如何结算,文件出台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应在充分在调研的基础上,考虑到产生的后果及影响。 明确调整范围,调整时间,给一个公平、合理的解释。 避免因为文件在执行过程中的认知差异,出现一些非必要的对簿公堂,产生一些合同纠纷。
为了维护各方的权益,建议各级政府主管在文件出台后,除了关于统筹费用进行严格的监管外,更为重要的是要创造一个可持续,健康的建筑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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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mux_21664
2024年06月18日 10:21:02
2楼
工程结算可能会遇到以下问题:1. 政策变化导致费用调整:政策变化可能会影响工程的成本和费用,例如材料价格、人工费用等的调整。这可能导致合同价格需要重新协商或调整。2. 规范和标准的变化:工程结算还可能受到规范和标准变化的影响。例如,建筑规范、结构设计标准、电气安全标准等的变化可能会影响工程的成本和质量。工程结算时需要确保工程符合新的规范和标准。3. 工程变更和索赔:政策变化可能导致工程变更和索赔的增加。例如,由于政策变化,工程需要进行调整或修改,这可能会导致工程成本的增加。此外,业主可能会提出索赔,要求承包商承担由于政策变化导致的损失。4. 争议和纠纷:工程结算还可能引起争议和纠纷。例如,业主和承包商对工程结算的金额存在争议,或者对工程质量存在争议。这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总之,工程结算面临着政策变化、政策风险、规范和标准变化、工程变更和索赔、争议和纠纷等问题。在进行工程结算时,需要仔细考虑这些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确保工程结算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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