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土保持制约因素分析评价
1、水土保持制约因素分析评价
从主体工程的选址(线)及总体布局、施工工艺及生产工艺、土石料场选址、弃渣场选址、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主体工程施工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复核主体工程的约束性规定,并按点型建设类项目、点型建设生产类项目、线型建设类项目的限制性规定和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的特殊规定进行复核,同时根据各类限制性规定的强制约束力说明水土保持可行性。不能排除绝对限制类行为的,水土保持方案中应有明确的结论并有与主体设计单位共同协调处理的说明,专家审查时不应认可。对严格限制类行为,确实无法避免时,方案中应提高防治要求,并与周边环境和其他要求相适应,专家审查时应评价防治措施的可能效果,可提出补充专题论证的要求。对普遍要求类行为,专家审查时应检查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并评价其解释的理由。
2、方案比选的水土保持评价
从永久占地、临时占地的类型和面积,土石方开挖及填筑总量、损坏植被面积、可恢复程度、景观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尽量减少永久征地和农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占用。
从水土保持角度看,当比选方案明显优于推荐方案时,须与主体设计单位协商,并在方案中有详细的文字说明,审查会议应给出对推荐方案认可与否的明确意见.
3、对推荐方案的合理性评价
对主体设计的施工组织进行评价,分析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中产生水土流失的主要环节,从水土保持角度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土石方平衡、取土(石、料)场和弃土(石,渣)场的布置进行评价,从水土保持角度提出综合利用、合堙调配的建议,不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需提出新的场址。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界定(见下节)情况,对主体设计的工程防护进行评价,提出水土保持要求,或补充设计(计入水土保持工程)。
4、生产运行对水上流失的影响因素分析
(1)对生产运行期的排矸、排灰、排渣、尾矿等进行分析。
(2)对矿井采掘的沉陷区进行分析。
5、结论性意见、要求与建议
(1)明确推荐方案的水土保持可行性。
(2)明确取土场、弃渣场的合理性。
(3)对可能诱发次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的灰场、弃渣场、排土场、排矸场、高陡边坡等提出在初步设计阶段进一步复核安全稳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