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争议案件中有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温文尔雅的蜡烛
2024年06月12日 10: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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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涉价款争议案件的有效证据审查判断标准 —暨无书面结算文件等状态下,合同当事方提供证据证明力问题的裁判路径   【摘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合同效力、工程质量问题等常见类型案件便于判决和解决,真正难以解决的案件集中于工程价款的判断分析方面。司法实务中,在无书面结算文件、无当事方认可的审计文件下,往往涉及工程价款的鉴定。但是对工程价款变更的数量、工程变更的鉴定标准、当事方均无异议的口头认可证明力等问题,尚无统一的裁判路径和判断标准。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以引申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建设工程涉价款争议案件的有效证据审查判断标准

—暨无书面结算文件等状态下,合同当事方提供证据证明力问题的裁判路径  


【摘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合同效力、工程质量问题等常见类型案件便于判决和解决,真正难以解决的案件集中于工程价款的判断分析方面。司法实务中,在无书面结算文件、无当事方认可的审计文件下,往往涉及工程价款的鉴定。但是对工程价款变更的数量、工程变更的鉴定标准、当事方均无异议的口头认可证明力等问题,尚无统一的裁判路径和判断标准。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以引申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关键词】

价款变更 折价模式  专家意见  口头协议


一、问题的提出


(一)建设工程涉价款案件审理效果不佳

建设工程案件的工程价款涉及工程造价等专业知识,专业人才对于此类知识就需要持续的学习、实践,更何况司法审判人员。由于司法实务中审判人员对于造价知识的欠缺,加之建设工程类专业人才对于法律知识也不熟悉,导致此类案件于司法实务中发改率持续走高。以河南省某市法院案件为例,近三年,建设工程涉价款案件发回案件不断高涨,2022年发改案件10件 ,2023年发改案件15件,2024年以来发改22件,并且发回重审案件经过审理后再次上诉,案件“一案结多案生”。


(二)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涉案合同提交证据义务主体不明

工程总承包的模式已经成为日益盛行的承包模式,该模式能够为两个以上的建筑主体组成联合体进行招投标、进而施工提供方便,虽有便利,也有司法实务风险。一是出现纠纷时,主张权利的主体不明,是以投标单位为准(设计单位、采购单位符合资质均可以投标)亦或者是中标后的施工单位为准,存在疑问。二是一旦出现价款纠纷,是由施工单位(亦或设计单位、采购单位)主张总承包合同所涉内容,或仅主张总承包合同下的分包合同进而提交证据不无疑问。


(三)专业化审判团队或者审判庭的缺失

建设工程涉价款案件,多数涉及造价鉴定,而在移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要将鉴定的依据和参数同时进行提交。鉴定依据、标准涉及审判人员的分析和判断,因此建立专业化审判团队或审判庭,对于统一证据认定和裁判路径至关重要。但是截至目前,多数法院均未建立专业化审判团队、审判庭,该问题亟需解决。


二、问题的展开与反思


(一)源头追溯:缺少法律风险意识导致的合同不规范、不完整

建设工程类案件,由于其涉及专业类背景,在工程价款的计量、计价方面,发包方作为建设单位,一般会委托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监理,对于工程造价方面确疏忽管理与预防,往往套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但是由于该合同范本中关于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的约定于专用合同条款一章,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虽然重视合同价款问题,但却疏忽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合同变更内容,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通常把工作中心专注在承包人施工部分的质量、工期变更问题,对工程签证等方面的书面材料不重视,不及时将签证文件递交给发包人、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签发工程签证等问题,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当事方缺少法律风险防控知识,导致工程施工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合同的双方乃至多方对工程造价、工程期延误等产生争议。


(二)风险认知:合同自身风险因素衍生的工程价款折价模糊

建设工程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事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新《建工解释一》)施行后,旧存的一些必须招投标的合同(如涉公共利益的商品房屋),如使用自有资金已不需招投标,但是仍然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招投标,产生的“黑白合同”问题。如果两份合同均无效的情况下,按照原有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即使合同无效工程价款仍按实结算;但是按照《民法典》和新《建工解释一》规定,合同无效应当折价补偿,对于工程价款折价补偿具体如何补偿,司法实务中产生争执,笔者查阅人民法院案例库,尚未查阅到类似指引性案例。即使查阅的案例,亦是“当事人就同一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以备案中标合同作为结算根据,而非以存档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该案例又与新《建工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约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冲突,可见多重无效合同下工程款计价折价方式难以判断,更何况合同当事方提交的证据判定问题。


(三)证据路径:合同当事方提交的专家意见书证明力问题

关于专家意见书,又称为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因此,司法实务中发现“超纲”问题,应当及时询问专家辅助人在相关方面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但如果未超纲且专家辅助人未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或者对质,仅仅出具书面的专家意见,此时司法实务中对该份意见的证据效力判断问题,不无争议。


(四)特殊情景: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工程价款的计价标准不一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涉及价款的折价计算问题,会与合同签订时参照的计价方式产生冲突。合同当事方会对工程变更后按照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或者措施费的定额计价产生分歧,即使按照原有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计价,由于涉及工程量变更导致综合单价计价标准产生变化,审判人员对于综合单价变更方面的证据认定不专业亦导致计价依据产生分歧。对于定额计价,由于涉及各项费用计价依据,而计价依据不仅涉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问题(不同时间价格标准不一),也涉及合同签订前后时间跨度点关涉价格调整的衔接问题,亦会影响审判人员对合同当事人提交的合同可调价格变更的证据认定。


三、问题的解决路径


(一)完善专家意见书证明效力

建设工程涉合同 价款案件审理如果专家辅助人不出庭,专业造价问题未鉴定或者虽经鉴定(但是合同当事方不予认可),则法官无法对该问题真伪作出辨认,无法形成自由心证。实务操作中,可以征得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委托有专门知识的人就专业问题出庭提出意见 或者出具书面专家意见书。一是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双方方均不同意就价款结算问题鉴定,导致的法官“非专业”性认知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当事人的理解偏差,案件一次性不能办结。二是合同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无论从自认角度还是从当事人陈述角度,专家意见书均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进行举证、辩论,法官可以通过庭审的过程来查明结款的依据、数额。三是如果合同双方均同意进行价款的鉴定,涉及价款鉴定的依据和计算的模式由具有造价鉴定资质的机构决定。而作为准入型门槛的造价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并不完全均具有权威性和准确性,鉴定结论与实际情况仍然存在矛盾之处。此时,专家辅助人意见书作为法官定性分析的重要参考,意义不言自明。


(二)裁判路径的统一

关于建设工程案件工程价款纠纷,新《建工解释一》对此并未给出明确意见,虽然有的高级法院就本省地域内的建工涉价款案件给出意见,如山东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项目经理确认工程量的行为,一般认定为有效,但承包人明确项目经理无确认工程量的授权,且发包人明知的初外。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当事人主张工程价款或确定合同无效的损失时请求将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等事项作为考量因素的,应予支持。但是最高院未明确合同无效与有效价款折算方式,如齐河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未能区分合同有效或者无效,直接以市场价鉴定。

因此,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产生纠纷,未统一裁判思路的前提下,最高院要加快颁布关于建工合同价款纠纷方面的司法解释,从工程设计与工程量变更等方面引起的价款变化量、调整的依据、鉴定标准等方面着手,明确解决标准和规范。


(三)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工程价款结算的标准的建立

由于工程总承包模式是全过程管理,其模式与清单计价、定额计价模式均不相同,直接套用定额计价或者清单计价均不具有合理性。需要重新构建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司法大数据,但是人民法院案例库对于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工程价款纠纷并未有已经公布指导性案例,法答网也未见有关问题的问答与解释。笔者以为,需要对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工程价款问题尽快出台指导性案例或者相关解释与回复,比如提出解决结算价款争议问题的资格主体、计价规范化标准等问题,解决裁判标准不统一引起的司法实务混乱问题。


参考文献:

[1]潘华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年:第275页。

[2]肖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条文解析与实务应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2年:第438页。

[3]史智军:建设工程合同注释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年:第668-684页。

[4]朱树英:工程总承包实务问答[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年:第31页。

[5]参见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J],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年,第8期。

[6]多措并举,疏通建设工程纠纷难点堵点[N],载《人民法院报》,2023-05-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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