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住建厅发布3则重要提醒。 0 1
日前,浙江省住建厅发布3则重要提醒。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浙建建函〔2024〕219号)、《关于新项目库优化改造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要求,因“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迭代升级改造, 自2024年6月1日起 , 系统改造过渡期间省级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工作提示如下 :
一、用于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省内业绩 以及公路、水利、通信等专业领域业绩需在 “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及审核模块”(含个人业绩) 录入并审核通过 。
二、用于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省外业绩 (除交通、水利、通信等专业领域业绩),由申请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申报页面自行上传相关附件材料,附件包括业绩基本信息表(详见附件)、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房建市政项目需上传)、竣工验收材料、反映技术指标的图纸等佐证材料、个人履职期间的社保、“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平台”项目信息截图(需体现业绩等级和具体指标)、工程款发票(不少于合同额60%的发票,其中开竣工周期内发票不少于30%)。
三、 省外的企业业绩应当是 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 ,即企业业绩技术指标应当为A级。若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尚未录入,或数据等级不满足A级要求,则企业业绩信息应在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板块均应达到A级数据要求。省外的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即个人业绩技术指标应当为B级及以上。若个人业绩技术指标信息尚未录入,或数据等级不满足B级及以上要求,则个人业绩信息应在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板块均应达到B级及以上数据要求。
四、新项目库优化改造完成后(预计7月左右,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将关闭“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及审核”模块 ,统一提取使用项目库信息申报资质;原已入库业绩需通过新项目库相关要求进行项目信息补录并审核后方可使用。
附件:1.省外企业业绩信息表
2.省外个人业绩信息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电子证照数据交换接口规范(V2.3)》最新校验规则的要求,现对我省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三类人员”) 任职资格审批事项办理要求进行调整 ,相关要求提示如下:
1.办理三类人员 涉及B证核准、延期、变更、外省转入等事项前 ,需先由现聘用单位将最新的建造师注册证书信息 备案入库 至“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 并确保B证聘用单位与建造师注册单位一致 (建议政务服务网申报页面提取到建造师相关信息后再办理以上事项)。
2.办理三类人员事项时(除办理法人A证事项时在外省有A证等特殊情况),需确保该人员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 不存在外省的三类人员证书信息 ,若有外省三类证书的,需先将外省三类证书 注销后,方可办理我省三类人员事项 。
3.办理三类人员核准事项后请及时下载电子证书,在申请聘用企业变更事项前需确保已下载过电子证书。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浙建建函〔2024〕219号)等文件要求,因“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项目库改造升级, 现将省级核准勘察、设计资质申报工作提示如下 :
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申报资质前 ,需先在“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进行企业基本信息备案、人员(含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人员) 备案入库、项目业绩入库、技术骨干预审核等工作 后, 方可在申报资质时提取使用 。
注意事项:
一、按照“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项目库改造升级的通知要求,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的所有业绩都需竣工验收方可作为企业业绩和个业绩使用 。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 即业绩技术指标为A级或基本信息和竣工验收模块应达到A级 。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即业绩技术指标为B级及以上或基本信息和竣工验收模块应达到B级及以上数据要求。
二、申报技术骨干预审核时,使用的省内业绩信息来源于“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项目库,省外业绩信息来源于项目所在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归集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