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防止回流、非饮用水或其他液体流入相关的防水质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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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27日 16: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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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防止回流、非饮用水或其他液体流入相关的防水质污染 《通用规范》3.1.4(3.1.2、3.1.3已废止):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道严禁与城镇供水管道



与防止回流、非饮用水或其他液体流入相关的防水质污染


《通用规范》3.1.4(3.1.2、3.1.3已废止):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道严禁与城镇供水管道 直接连接 。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建筑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 连接

《通用规范》3.2.8(3.3.6已废止):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等其他非生活饮用水贮水池(箱)充水或补水时,补水管应从水池(箱)上部或顶部接入,其出水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中水和雨水回用水池且不得小于进水管管径的2.5倍,补水管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条文说明:

当需向雨水蓄水池(箱)补水时(雨水未经回用处理),必须采用间接补水方式,要求补水管口应设在池外,且应高于室外地面。



《通用规范》3.1.5(3.1.4已废止):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不得因管道、设施产生回流而受污染,应根据回流性质、回流污染危害程度,采取可靠的防回流措施。

条文说明:

为防止建筑给水系统产生回流污染生活饮用水水质,应根据回流性质(背压回流或虹吸回流)、回流污染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低、中、高三个危险级别),采取空气间隙、倒流防止器、真空破坏器等措施和装置。


《通用规范》3.2.7(3.3.4已废止):生活饮用水管道配水至卫生器具、用水设备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水件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淹没;

2.配水件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2.1.11溢流边缘:器具溢流的上边缘。

注:有溢流孔按溢流孔上缘,无溢流孔按器具上边缘


《通用规范》3.2.8(3.3.6已废止):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等其他非生活饮用水贮水池(箱)充水或补水时,补水管应从水池(箱)上部或顶部接入,其出水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中水和雨水回用水池且不得小于进水管管径的2.5倍,补水管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条文说明:

当需向雨水蓄水池(箱)补水时,必须采用间接补水方式,要求补水管口应设在池外,且应高于室外地面。


《通用规范》3.2.9(3.3.7、3.3.8已废止):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应在用水管道和设备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从城镇给水管网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至小区或建筑物,且与城镇给水管网形成连通管网的引入管上;

2.从城镇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生活供水加压设备进水管上;

3.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直接供水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倒流设施时,向热水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4.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不含接驳室外消火栓的给水短支管)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5.从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合用贮水池(箱)中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通用规范》3.2.10(3.3.9已废止):生活饮用水管道供水至下列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这个是大前提),应设置防止回流设施:

1.接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等设施的连接管上;

2.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三级及三级以上的生物安全实验室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防护区)引入管上设置有空气间隙的水箱,设置位置应在防护区外。(区域场所与设备节点双重防护)


《通用规范》3.2.11(3.3.10已废止):生活饮用水管道直接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施时,应在用水管道上如下位置设置真空破坏器等防止回流污染措施:

1.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设有空气间隙但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充(补)水管上;

2.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喷灌系统,当喷头采用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管道起端;

3.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给水管道的连接处;

4.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阀)、补水水嘴与给水管道的连接处。

3.3.11:空气间隙、倒流防止器和真空破坏器的选择,应根据回流性质、回流污染的危害程度,按本标准附录A确定。

     
     


3.3.12:在给水管道防回流设施的同一设置点处,不应重复设置防回流设施。 (参《通用规范》3.2.10.2,倒流防止器设置在设施的连接管上,而空气间隙设置在防护区外的引入管上,并不属于同一设置点,故与此条并不矛盾)     


《通用规范》3.2.7.3(3.3.13已废止):严禁采用非专用冲洗阀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直接连接。

条文说明: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的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道不得与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连接,须用冲洗水箱或用空气隔断冲洗阀,因此,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大便器(槽)、小便器(槽)的冲洗阀时,必须采用带有空气隔断的专用冲洗阀,严禁采用无空气隔断的普通阀门直接连接。


3.3.14: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开毒物污染区,当条件限制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与《通用规范》3.2.5:“给水管道严禁穿过毒物污染区”相矛盾,设计以《通用规范》为准,考试两个叙述都正确)


《通用规范》7.1.3(3.3.21已废止):非传统水源管道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1.管网中所有组件和附属设施的显著位置应设置非传统水源的耐久标识,埋地、暗敷管道应设置连续耐久标识;

2.管道取水接口处应设置“禁止饮用”的耐久标识;

3.公共场所及绿化用水的取水口应设置采用专用工具才能打开的装置(如带锁的水龙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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