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建设工程招标,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本工程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相应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或从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中扣除。收费的计算方法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规定,投标文件格式中包括投标人同意招标代理费收取计算方法、收取时间及支付方式的承诺。2017年11月16日招标代理在经多次催告A中标人交纳代理服务服务费未果的情况下,未经A公司同意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了代理服务费。A不服,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Analysis
分析
(一)第三人既非缔约当事人,也非合同当事人,无需参与合同的订立或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只需第三人单方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债务的协议即可产生效力。
(二)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故在此意义上讲,第三人仅为履行主体而非义务主体,对于合同的债权人而言,他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对待,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时,由合同债务人负责履行。
4.招标代理服务费允许直接抵扣引发搭车收费情形发生。 实践中,招标代理将评标专家的劳务报酬费等其他本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支付的其他费用含在招标代理服务费中一并向中标人收取,部分代理机构以不交钱就不发中标通知书等要挟,拿不到中标通知书就无法签订合同,严重影响采购效率。
5.双方互为到期债务的,可以抵销。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根据上述规定,抵销权的行使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互负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须非不得抵销的债务。
Enlightenment
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