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推动建立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近日,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与安全,强化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以保障农房质量安全为主要目标,按照“管存量、控增量”的思路,一方面,加强既有农房安全管理,逐步消除存量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新建农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严控增量安全风险。到2025年,实现农房质量安全全过程闭环监管,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农房质量安全普遍提升;到2035年,全面建立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农房建设品质大幅度提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推动建立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近日,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与安全,强化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以保障农房质量安全为主要目标,按照“管存量、控增量”的思路,一方面,加强既有农房安全管理,逐步消除存量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新建农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严控增量安全风险。到2025年,实现农房质量安全全过程闭环监管,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农房质量安全普遍提升;到2035年,全面建立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农房建设品质大幅度提升。
《指导意见》明确,强化既有农房安全管理,常态化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产权人和使用人的房屋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农房安全常态化巡查机制,将农户自查、镇村排查、县级巡查、执法检查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严格用作经营的农房管理,农房用作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产权人和使用人要严格落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在开展经营活动前确保房屋具备安全使用条件。对农房实施改扩建,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有关审批手续,严格按照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指导意见》要求,加快健全新建农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将农房质量安全监管贯穿农房建设全过程。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将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合理安排农房建设用地,切实保障农房选址安全,严格规范设计施工,新建农房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抗震设防等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优化建房审批流程,依法依规开展农房用地、规划、建设行政审批,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指导意见》提出,各地要加强技术引导和制度创新,健全完善农房建设地方标准和技术导则,推进现代宜居农房建设。编制具有地域特色、乡土特点的农房标准设计图集,免费供村民选用。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管理,完善工匠培训管理体系,为农民群众建房提供人才支撑。
《指导意见》强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职责建立农房质量安全综合监管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政策支持,充实基层力量,建立健全农房用地、规划、建设和使用全过程管理长效机制。广泛宣传农房建设政策举措、典型案例和安全常识,增强农民群众的安全意识。
以下为 《指导意见》 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