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管理贯穿于工程项目全过程,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关键要素之一。合理的造价管理能够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而法律则是保障造价合理性和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 造价+法律 07 措施项目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中定义,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内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工程定位复测费、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脚手架工程费。
造价管理贯穿于工程项目全过程,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关键要素之一。合理的造价管理能够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而法律则是保障造价合理性和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
造价+法律 07 措施项目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中定义,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内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工程定位复测费、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脚手架工程费。
措施项目费并不直接指向工程实体,但又是实体工程建造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项目。其与分部分项工程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共同组成完整的工程量清单。
鉴于工程建设施工特点和承包人组织施工生产的施工装备水平、施工方案及其管理水平的差距,同一工程、不同承包人组织施工生产采用的施工措施有时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4.3.2条规定,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一、措施项目费的分类
计量规范将措施项目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如文明施工和安全防护、临时设施等,就以“项”计价,称为“总价项目”;另一类是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如脚手架、降水工程等,就以“量”计价,更有利于措施费的确定和调整,称为“单价项目”。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有关措施项目费的规定
第8.2.2条规定,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第9.5.1条规定,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第9.5.2条规定,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当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但在实际工作中,难免会出现疏漏,工程建设的特点也决定了难免会出现变更。因此,为体现合同的公平,工程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应按时调整。
如果是在投标阶段发现措施项目费缺项,承包人及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答疑,发包人不做澄清的,按招标清单报价。
三、总价措施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中定义,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中2.0.22定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3.1.5条规定,措施项目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者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四、总价措施费中的夜间施工增加费
(一)定义
建标[2013]44号文中关于夜间施工增加费的定义,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二)各省市关于夜间施工增加费的规定
1.《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夜间施工增加费费用内容包括照明设施安拆、折旧、用电,功效降低补偿、夜餐补助等,合计18元/人.班。
白天在地下室、无窗厂房、坑道、洞库内、工艺要求不间断施工的工程,可视为夜间施工,每工日按6元计夜间施工增加费;工日数按实际工程量所需定额工日数计算。
夜间施工增加费的计算有争议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证确认。
2.《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15定额
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工程定位复测费等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拟建工程特点确定。
(1)编制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标底)时,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列项,按相应标准计取。
(2)编制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计算基础自主确定相应费率并计算措施项目费。
(3)编制竣工结算时,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对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进行了调整的,应按调整后的金额计算。
五、总价措施费中的二次搬运费
(一)定义
建标[2013]44号文中关于二次搬运费定义,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二)二次搬运费的注意要点
1.土方的二次倒运不属于二次搬运费。二次搬运费的前提条件是材料,土方并不能定义到材料中。但如果是外购土,土方就变成一种材料,符合二次搬运费的定义,可以计取。
2.二次搬运费在施工中属于措施项目,在投标时是应该考虑到的。如果投标时未报,结算时就不能计取该费用。除非特殊情况,如因建设单位原因或场地周围发生变化,导致产生了二次搬运。
六、总价措施费中的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一)定义
建标[2013]44号文中关于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定义,是指在冬季或雨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防滑、排除雨雪,人工及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
(二)各省市关于冬雨季施工增加费的规定
1.《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雨季施工增加费按“总价措施项目费费率表”中的费率计算。冬季施工增加费按下列规定计算:
(1)需要冬季施工的工程,其措施费由施工单位编制冬季施工措施和冬季施工方案,连同增加费用一并报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2)人工、机械降效费用按冬季施工工程人工费的15%计取。
(3)对于冬季停止施工的工程,施工单位可以按实际停工天数计算看护费用。费用计算标准按104元/人.天计算,看护人数按实际签证看护人数计算。专业分包工程不计取看护费。看护费包括看护人员工资及取暖、用水、用电费用。
(4)冬季停止施工期间不得计算周转材料(脚手架、模板)及施工机械停滞费。
(三)冬雨季施工增加费的注意要点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 104-2011)中规定,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稳定低于5℃即进入冬季施工期;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稳定高于5℃时解除冬期施工。具体因各地气温环境不一而有所差异,应结合本地政府发文来确定是否进入冬季施工期。
七、总价措施费中的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建标[2013]44号文中关于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定义,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采取的必要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八、总价措施费中的工程定位复测费
建标[2013]44号文中关于工程定位复测费定义,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和复测工作的费用。
九、总价措施费中的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
建标[2013]44号文中关于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定义,是指工程在沙漠或其边缘地区、高海拔、高寒、原始森林等特殊地区施工增加的费用。
十、单价措施费中的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
(一)定义
建标[2013]44号文中关于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定义,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二)各省市关于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的规定
1《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15定额
(1)大型机械进场费定额是按≤25km编制的,进场或返回全程≤25km者,按“大型机械进场费”的相应定额执行,全程超过25km者,大型机械进出场的台班数量按实计算,台班单价按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
(2)大型机械在施工完毕后,无后续工程使用,必须返回施工单位机械停放场(库)者,经建设单位签字认可,可计算大型机械回程费;但在施工中途,施工机械需回库(场、站)修理者,不得计算大型机械进、出场费。
(3)进场费定额内未包括回程费用,实际发生时按相应进场费项目执行。
(4)进场费未包括架线费、过路费、过桥费、过渡费等,发生时按实计算。
(5)大型机械一次安拆费定额中已包括机械安装完毕后的试运转费用。
2《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
(1)施工机械安装拆卸费用是指特、大型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之和的一次性包干费用。
(2)安拆费中已包括了机械安装完毕后本机试运转费用。
(3)施工机械场外运输费用是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和竣工后运回停放地点的来回一次性包干费用。
(4)场外运输费用运距按≤30km编制,超出该运距上限的场外运输费用,不适用本定额。
(5)单位工程之间机械转移,运距≤500m,按相应机械场外运输费用定额项目乘以系数0.80;运距>500m仍执行该定额项目。
(三)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的注意要点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应按实际进场的机械规格、品种、台数为准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用增加而发生的机械规格、台数应另行计入。
十一、措施项目费的变更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9.3.2条规定,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定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9.5.3条规定,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十二、实践中关于措施项目费结算争议的调解案例及裁判观点
(一)调解案例
1.关于乾务水厂、黄杨泵站及配套管线扩建工程第I标段计价争议的复函
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约定了措施费用包干不作调整,但实施过程中出现工程变更事件,发包人取消了取水工程办公楼工程,双方就被取消办公楼工程相关的措施费是否扣减产生争议。
我站(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认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取消了取水工程办公楼工程,导致原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发生较大变化,更改了合同实质性内容,改变了合同签订时的基础和目的,原约定的工程措施费包干的条件也相应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本项目的措施项目费应予以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式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同时,若取消工程办公楼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双方可通过索赔方式协商处理。
2.关于越秀海颐苑项目精装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新增委托9号楼外墙保护工程、15号楼砌筑抹灰工程、17号楼主体结构及粗装修工程,对于新增项目内容的措施费及其他项目费的计取双方产生争议。
我站(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认为,根据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新增项目导致原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发生较大变化,更改了合同实质性内容,改变了合同签订时的基础和目的,原约定的措施费包干的条件也相应发生重大变化,建议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
(二)实践裁判观点
包头牡丹园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2013)内民一终字第168号)
本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牡丹园公司应给付中苑公司工程款的数额是多少(包括建筑安装材料检验费、技术措施费、三性检测等检测费用应由哪方承担及牡丹园公司应否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该条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不同版本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而不是指以存档合同文本为依据结算工程价款。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不同时间签订了四份合同及《补充协议》,2010年8月3日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及工程结算均按照4.18合同和2010年7月5日的《补充协议》及2011年签订的《补充协议》执行。故双方应以4.18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关于建筑安装材料检验费、技术措施费、三性检测等检测费用的承担问题,4.18合同虽约定由中苑公司负担,根据鉴定机构专业人员在庭审接受质询时,明确解答该费用属于工程成本,倾向由牡丹园公司承担。如果工程成本20%多的费用由承包人中苑公司承担,将造成权利义务失衡,根据公平原则、交易习惯、行业规则及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判断,一审判决认定该部分费用由牡丹园公司承担并无不当,牡丹园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因此,实践中根据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招标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缺项、工程变更等导致原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发生较大变化,改变了合同签订时的基础和目的,措施项目费应予以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式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承包人也应做好相应的证据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