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印发
低调的生菜
2024年03月28日 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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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联合印发 《关于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4〕226号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全面节约战略,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以提升处理能力和加强管网建设为基础,以完善政策标准为支撑,推进矿井水源头保护、分类处理、综合利用,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约束激励,有效缓解矿区煤水矛盾,促进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美丽中国。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联合印发 《关于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4〕226号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全面节约战略,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以提升处理能力和加强管网建设为基础,以完善政策标准为支撑,推进矿井水源头保护、分类处理、综合利用,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约束激励,有效缓解矿区煤水矛盾,促进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美丽中国。


《指导意见》提出, 到2025年,全国矿井水利用量持续提高,利用率不断提升,其中黄河流域力争达到68%以上,矿井水保护利用政策体系和市场机制基本建立。到2030年,矿井水管理制度体系、市场调节机制和技术支撑能力不断增强,矿井水利用效率和效益进一步提高。


《指导意见》明确了4方面14项重点工作任务。


一是加强矿井水源头保护。 推行源头控制,合理选择治理工艺,落实安全监管。


二是推进矿井水分质分级处理。 推进含悬浮物矿井水规模化智能化处理,高矿化度矿井水分级绿色处理,酸性和含特殊组分矿井水高效定向处理。


三是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 加强矿井水配置,推动矿井水用于生产、生活、生态和农业用水。


四是健全矿井水利用体制机制。 完善统计计量考核制度,健全政策标准,健全价税机制,完善财金政策,强化科技支撑。


《指导意见》要求,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监督管理,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各项措施落实。



《关于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专家解读一: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促进煤水共赢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4〕22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推动矿井水源头保护、分类处理、综合利用进行了系统部署,对新发展阶段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支撑能源资源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充分认识深入推进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重要意义


(一)是推动煤炭行业绿色转型的重要途径。 矿井水是一种重要的非常规水源,强化矿井水分类分质处理和合理回用,能够减少对其他水源的依赖,降低对生态环境的污染,推动煤炭行业向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转型,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助于推动区域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二)是全面优化水资源配置格局的有效手段。 水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要素。我国人均淡水资源占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水资源供需矛盾已成为制约区域高质量发展的突出瓶颈。将矿井水纳入综合水资源管理体系,为水资源配置提供多元化的补充,提高矿井水利用率,有助于缓解煤水矛盾和区域性水资源供需不平衡。


(三)是协同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必然选择。 地下水是水循环中的活跃因子,煤炭基地的集中开发导致地下水破坏,以矿井水的方式涌出,造成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复合性问题突出,增加生态环境退化风险。深入推进矿井水源头保护和利用,能够充分发挥矿井水的资源、生态及环境属性功能,有助于实现煤水资源协同共采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矿井水保护能够有效减少地下水位下降诱发的地表塌陷、地层变形和土壤侵蚀等地质环境问题,支撑稳定矿区生产地质环境承载力。


二、统筹推进矿井水保护和利用


《指导意见》构建了涵盖空间维度、时间维度和工艺维度的矿井水保护和利用框架体系,充分考虑了矿井水源头控制、过程处理、集约利用的多环节工作要求,有助于缓解矿山生产安全、供水保障、生态环保三者之间的矛盾,实现煤炭资源与水资源共赢目标。


(一)源头控制,保护地下水资源。 《指导意见》强调把煤炭生产限定在水环境承载能力之内,矿区总体规划、规划环评应明确区域所需保护的含水层,新建煤矿在设计时应根据开采条件因地制宜选择水资源保护措施,在产和待产煤矿不得擅自开采可能对地下水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的区域。针对不同区域矿区主要含水层类型迥异的实际,《指导意见》明确,在华北受底板含水层影响矿区,建议采用超前区域治理、构造区局部注浆加固与封堵等技术,防控底板承压水进入矿井;在西北、东北主要受顶板砂岩含水层影响矿区,推荐采用含水层侧向帷幕截流、透水天窗和隔水薄弱区修复治理等技术,减少主要含水层的地下水流失;在西南岩溶含水层影响矿区,推荐采用综合探查与岩溶通道局部注浆帷幕、地面落水洞回填等措施,改变井田岩溶系统补给条件,减少大气降水直接补给岩溶水系统。


(二)分类处理,提高矿井水处理效能。 《指导意见》强调科学精准实施矿井水分类、分质、分级的无害化、资源化高效处理,在满足资源化和生态化利用目标基础上,兼顾经济与技术的合理可行。《指导意见》涵盖了对含悬浮物、高矿化度、酸性和含特殊组分矿井水的具体处理措施,重点关注高矿化度、酸性和含特殊组分矿井水处理,鼓励采用海水淡化技术、热法脱盐、井下预处理-地面深度处理工艺、高效除氟等技术,降低高悬浮矿井水大规模处理成本至1.3-2.0元每立方米以下,高矿化度矿井水脱盐处理成本13元每立方米以下,确保保护和利用的经济性,激励矿区企业加大矿井水处理积极性。《指导意见》建议实行利用矿区能源优势助力矿井水绿色节能处理,在矿井水处理中开发使用地热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三)综合利用,提升矿井水利用率。 《指导意见》强调,要提升矿井水利用量和集约利用率,到2025年,黄河流域矿井水利用率力争达到68%以上。将矿井水纳入区域水资源规划和水资源统一配置,加快建设矿井水输送管网,科学调配水量,优化配置生活生产生态水源。生产和生活利用方面,常规处理后用于选煤厂、矸石山等地面降尘、煤炭洗选,达到绿化用水标准的,可用于洒水绿化。矿井水深度处理后,可作为煤化工等行业的生产用水,火电、钢铁等行业的循环冷却水。有条件矿区,可将满足使用水质标准要求的矿井水输送至工业园区、企业或周边城镇,作为生产用水和市政杂用。生态和农业用水方面,地下水超采地区,在依法合规且科学评估矿井安全影响、区域水环境影响后,探索将矿井水深度处理且水质达标后进行地下水回补或存储的可行性。在黄河流域严重缺水地区,鼓励将矿井水处理达标后用于牧区,代替地下水和地表水;在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将矿井水处理达标后用于流域生态用水。


三、健全体制机制,加强政策保障


(一)强化监督考核,确保矿井水安全处理利用。 《指导意见》提出了将矿井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完善矿井水监测体系,明确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考核目标与要求。强化矿井水处理达标排放监督,开展多指标长时间序列动态监测,建立矿井水保护处理利用全过程的风险防控预警体系,确保矿井水安全处理利用。


(二)推进水资源税改革,健全矿井水利用激励机制。 《指导意见》明确了推进矿井水用水权交易、推进水资源税改革等矿井水市场利用创新机制。完善中央与地方财政支持保障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对于提高矿井水处理利用市场活力、规范市场行为、促进产业健康发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发展绿色保水用水。 《指导意见》提出围绕关键技术攻关部署相关科技创新任务,推动科技创新突破。鼓励企业开展矿井水保护利用相关新技术研究,并加强相关创新技术在矿井水保护和利用项目中的应用,突破关键核心装备制造瓶颈,推动矿井水保护处理利用向科技化、精准化、智能化转变。


《指导意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明确了不同井田类型保水开采需要采取的重要举措,提出了全空间、全领域、全流程系统实行矿井水智能、绿色、定向处理的具体要求,指明了矿井水在生产和生活利用、生态和农业利用两方面的应用场景,同时强调了健全统计计量考核制度、完善政策标准与税价机制等重点措施,在精准施策的基础上注重理念创新,将有力推动我国矿井水保护和利用工作全面快速开展。建议有关涉矿地区以《指导意见》为蓝本,把矿井水保护和利用放在更为突出的位置,加强统筹协调,有效缓解矿区煤水矛盾,推进煤矿行业绿色转型升级。(作者:武强 中国工程院院士)



专家解读 二:坚持“四个导向” 多举措全面提升矿井水利用效率和效益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4〕22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系统推进矿井水源头保护、分类处理与高效利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坚持目标导向,全面推进矿井水保护和利用工作


矿井水是一种重要的非常规水资源,对缓解水资源矛盾、促进矿区及周边区域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实现煤矿安全绿色开采及提升矿井水利用效率和效益的目标,《指导意见》提出了全链条的保护利用举措,重点包括:基于保护-阻断-减量的原则,提出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合理规划开采区域、保水开采、减轻煤炭开采对水资源扰动、减小矿井涌水量等矿井水源头保护措施;基于矿井水分质分级处理原则,提出了鼓励含悬浮物矿井水规模化智能化处理、高矿化度矿井水分级绿色处理、酸性和含特殊组分矿井水高效定向处理;为了全面提升矿井水利用水平,提出了处理后达标的矿井水用于生产和生活、生态和农业等全领域。这些举措的实施将有助于全面推进矿井水保护和资源化综合利用。


二、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指导矿井水保护和利用工作


我国煤炭资源和煤炭产区主要分布在华北、西北和西南,针对不同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方式、矿井涌水量及水质等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指导意见》提出在华北型煤田、西北-东北煤田、西南煤田因地制宜地选择注浆加固、封堵、帷幕截流、透水天窗、地面落水洞回填、科学控制疏放等治理工艺。部分煤矿经过长时间的开采,煤炭资源枯竭,逐步关闭,闭坑后矿井水位回升导致串层污染及水质恶化,《指导意见》提出闭坑前评估预测矿井涌水量及采取减少补给、矿井回填等措施防控酸性矿井涌水的产生,加强集中关停矿区的酸性矿井水治理,鼓励偏远闭坑矿探索自然修复技术。《指导意见》还提出含悬浮物矿井水井下清污分流、采空区过滤、高密度澄清和重介速沉等井下处理方式,并进行井下分质复用,可有效解决井下生产用水量大、提升到地面处理成本高、井下处理设备空间及安全要求高等问题。《指导意见》提出了因地制宜地选择预处理和脱盐工艺、近零排放处理技术、新能源绿色节能脱盐、结晶盐资源化利用及规范贮存等,以解决高矿化度矿井水反渗透脱盐及浓盐水蒸发结晶存在处理成本高、结晶盐无出路或不达工业盐标准等问题。


三、坚持创新导向,强化科技支撑矿井水保护和利用工作


智慧矿山建设是实现矿山安全生产和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矿山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保障。《指导意见》提出建设矿井水处理信息化监测、自动加药、排泥、预警等自动化控制系统。通过矿井水处理系统信息化技术的创新,将推动解决矿井水处理加药粗放、人工劳动强度大、排泥不及时、出水水质不稳定等问题,可真正做到矿井水处理全过程无人值守,达到智慧矿山建设要求。另外,《指导意见》提出推动矿井水保护和利用关键技术攻关,开展新型药剂、生态脱盐、可再生能源耦合脱盐、新型分离膜等技术研究,鼓励企业突破关键核心装备制造瓶颈,实现矿井水高效能、低成本处理。


四、坚持市场导向,多举措共促矿井水保护和利用工作


我国矿井水资源化和市场化发展过程中需要政策引导,《指导意见》提出了健全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市场机制,主要包括:矿井水供需方自主协商定价,矿井水纳入用水权交易,水资源税改革、增值税即征即退等价税机制;以及鼓励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拓宽投融资渠道,采用绿色金融、绿色债券等投融资方式。


综上所述,《指导意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创新导向和市场导向,从矿井水源头保护、矿井水分质分级处理、矿井水分质供水梯级利用、体制机制及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全面系统地指导和推进我国矿井水利用和保护,促进能源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要的意义。(作者:章丽萍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全过程污染控制与循环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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