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固废跨省转移的相关规定2020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跨省域转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应由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商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后作出批准决定,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该条第二款规定跨省域转移固体废物利用的,报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移出地通报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目前,部分省份已陆续出台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程序。
各省固废跨省转移的相关规定
2020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跨省域转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应由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商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后作出批准决定,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该条第二款规定跨省域转移固体废物利用的,报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移出地通报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目前,部分省份已陆续出台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程序。
1.北京市
2020年8月31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市利用备案的通告》,要求自2020年9月1日起,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转移固体废物出本市利用前,向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备案。下载《转移固体废物出本市利用备案信息表》,如实填报固体废物名称、数量、利用情况、产生者基本信息、接受者基本信息及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
2.天津市
2023年8月1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出台《关于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市利用备案的通告》,要求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应在转移固体废物出本市利用前,通过信息系统如实准确填写跨省转移利用信息,提交备案料。
3.上海市
2021年12月28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围绕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从深化规范化评估、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强化评估结果应用三个方面提出十项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