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苏州市住建局等 10月23日,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建筑工人工资离场结算工作的通知》。 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建筑工人工资离场结算工作。
来源:苏州市住建局等
10月23日,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建筑工人工资离场结算工作的通知》。
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建筑工人工资离场结算工作。
1、 施工项目的总承包、分包企业, 特别 是劳务分包企业 , 在建筑工人离场时,应签订 《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工资离场结算确认书》(以下简称“结算确认书”), 明确其经结算后的工资总额及支付日期 。
2、 分包企业 应按月考核建筑工人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 , 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 一并交 施工总承包企业 。
3、 总承包企业 对所属分包企业的建筑工人工资离场结算工作 负全部责任 ,通过完善企业自身 实名制管理 ,将工资离场结算工作落实到位,依法依约 支付工资 。
4、总承包单位、分包企业负责《结清确认书》 保存留档备查 。
电子版: 《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工资离场结算确认书》.doc
将建筑工人工资离场结算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实名制检查 ,
对未全面履行《结清确认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 列入预警名单 ,责令限期整改;
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 将予以通报 ,
拒不整改的,按照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予以处罚 。
原文如下:
苏建函建〔2023〕267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高质量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工资“月清月结”,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建筑工人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 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建筑工人工资离场结算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施工项目的总承包、分包企业,特别是劳务分包企业 , 在建筑工人离场时,应签订 《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工资离场结算确认书》(以下简称“结算确认书”), 明确其经结算后的工资总额及支付日期 。
分包企业 应按月考核建筑工人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 , 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 一并交 施工总承包企业 。 总承包企业 对所属分包企业的建筑工人工资离场结算工作负全部责任 ,通过完善企业自身 实名制管理 ,将工资离场结算工作落实到位,依法依约 支付工资 。总承包单位、分包企业负责《结清确认书》 保存留档备查 。
《结清确认书》是建筑工人工资能够按时足额支付的重要维权依据,也是工程建设领域根治欠薪的重要举措,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 将建筑工人工资离场结算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实名制检查 , 对未全面履行 《结清确认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 列入预警名单 ,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 将予以通报 ,拒不整改的,按照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予以处罚 。
附件: 《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工资离场结算确认书》.doc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23日
省厅关于实名制规定
8月8日,江苏省住建厅 联合省人社厅发布 《关于扎实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建管〔2023〕371号 ) 。
自2023年9月1日起 , 全省所有在建项目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等企业信息和用工人员信息 一律纳入实名制管理范围 。
一是参与施工的 专业承包企业 必须服从 总承包单位管理 , 不得以建设单位直接发包为由拒绝实名制登记管理 ,一经发现将依法 直接限制市场准入 ;
二是按照 “总包负总责,谁承包谁负责” 要求, 总承包单位 对施工过程中 实名制管理工作负全部责任 ,指定劳资专管员对实名制管理工作、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实施 专人专管 ;
三是市政工程、园林工程、老旧房屋修缮等无法实施封闭式管理的项目, 应采取移动定位、电子围栏、手机考勤、定点考勤 等措施实施实名制考勤管理,对未列入当地和省级实名制管理范围的工程项目, 将追究总承包企业责任 ;
四是建设项目要如实反映工程建设状态, 不得以竣工、停工等情况规避实名制监管 ,一经发现 对施工总承包企业 给予限制市场准入,停止全省范围内招投标行为 。
五是实施实名制管理平台企业端建设,强化 施工总承包企业实名制管理第一责任主体 ,施工企业对省内实施工程建设项目 必须全过程监管 ,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被预警项目通过实名制管理平台向主管部门反馈整改情况。
建设单位(甲方)应 认真履行工资支付保障源头责任, 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款、人工费用和工资支付条款 。
一是要约定总承包企业 每月上报 工资表数据时间、建设单位逐月审核时间和 按月足额 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时间;
二是按照总承包企业报送工资金额拨付人工费用,避免造成工资专用账户余额过大,工程进度款不足的现象;
三是 建设单位严禁以工程量、造价等争议为由 , 不按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不得要求 施工企业 向工资专用账户垫付工资费用 ;
四是开设工资专用账户的各级银行,应及时将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数据传送至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建设单位拨付情况有据可查。
劳务企业和劳动班组有责任、有义务自觉服从管理、履行职责,严把劳动合同关,加快推进 劳动合同电子化 。
一是 全面推广使用《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协议》 和调查的工资水平标准,规范在建工程项目劳动合同签订,明确约定工资支付标准、工作量核算方式、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二是劳务企业和班组负责人对所属人员 应做到“五清”“五严禁” ,即:人数清、合同工价清、考勤记录清、工作量清、工资结算清; 严禁 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 严禁 集中管理农民工工资卡、 严禁 随意增加工作量、 严禁 代签工资结算清单、 严禁 将工程款和材料款与农民工工资混合结算 ;
三是对不按规定反映情况, 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材料款,非法组织农民工上访,造成社会影响的 , 一经查实列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通报全省,国有投资项目禁止其作业 ,其它工程建设项目 谨慎 与上述企业和个人 开展用工合作 。
不断完善预警监测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定期通过实名制管理平台进行大数据汇集、梳理, 对在建工程连续3个月 未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 的建设单位,未按时发放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实施专项预警 ,限时整改。
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建设单位 ,住建部门 依法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 ;造成欠薪的,人社部门依法 予以行政处理,要求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
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总承包企业、专业企业、劳务企业 将依法 予以全省通报、限制市场准入 、扣除项目和企业对应信用分,记入信用档案,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将依法申请 降低或取消施工资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