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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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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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
:( 2021 )最高法民申 4839 号
裁判要点
: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
法院认为
:本案中,德溪公司与太平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太平洋公司承建,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通过《纪要》《补充协议书》对案涉工程工程量的认定进行了明确,即以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及跟踪审计单位四方共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签字确认的工程量为准。可见,由四方签字确认的实际工程量,即为认可的工程量。 虽然太平洋公司有超红线范围施工的情况,但德溪公司、监理人和审计单位已在太平洋公司制报的《数量表》《横断面图》上签字确认 ,已形成四方认可的实际工程量。由此,二审判决认定德溪公司认可该部分的工程量,德溪公司应当向太平洋公司支付该部分的工程款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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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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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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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粤 01 民终 10155 号
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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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不能提供签证等证明材料,但承包人可以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综合证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可以据此认定工程量发生变更。
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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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沣鼎公司主张其增加的工作量款项为 104682 元,提交了预(结)算单、微信聊天记录及照片证明,沈鹏举虽然对此不予确认,但对照片的真实性并无异议,而沈鹏举是涉案场地的使用人,对于是否有增加装修项目有能力有义务提出相反证据,但其对此并未提出相反证据反驳,而沈鹏举确认涉案工程通过苟某协调,苟某出庭作证称系沈鹏举让其对涉案工程具体跟进,施工过程中修改、调整等由其与晋沣鼎公司沟通,工程修改及增加得到其确认, 而就涉案工程施工建立的微信群,沈鹏举一方系由苟某加入该群,从群聊天记录看,部分施工事宜确在群聊中进行确认,且晋沣鼎公司李文娜与沈鹏举的微信聊天记录亦提到部分增加工程,沈鹏举亦无异议 ,虽然晋沣鼎公司、沈鹏举对于新增加的工程量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晋沣鼎公司能够提交一定证据证明系沈鹏举方同意其施工,其亦提交证据证实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一审法院对晋沣鼎公司该主张予以采信,认定沈鹏举应支付增加的工程款 104682 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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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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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单由监理单位的总监签署即可,即便没有监理单位盖章确认,也可认定是对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的真实反映。
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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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有争议的工程变更、签证项目均由监理单位指派的监理人中冯永贵签字确认,该部分鉴定价格为 1451136.16 元。根据方升公司提交的《藏文化产业创意园项目监理部拟进场人员名单》,冯永贵系监理单位指派的总监代表,双方有争议的工程鉴证单均系冯永贵签署……冯永贵作为总监代表,又是现场唯一监理,其在工程签证单上的签字,是对本案建设工程现场施工情况的真实反映。 因此,其签署的工程签证单能够证明变更、签证项目的实际发生,变更、签证的工作量应当予以认定 。一审判决以签证单上无监理单位签章,隆豪公司不予认可,总监理工程师不知情为由,认定上述签证单是冯永贵超越权限的个人行为,不能作为结算工程款,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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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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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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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最高法民申 5357 号
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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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的签证可以作为认定工程量变更的实际依据,即便建设单位未盖章确认。
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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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连江借用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与立通公司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合同价款为“采用预算加现场签证”;立通公司与监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监理人义务包括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虽秦连江提供的案涉经济签证未有立通公司盖章, 但已经监理公司确认及监理工程师签字,其中部分签证还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材料证明停工等产生费用的事由 。且另案中其它案涉工程签证亦未有立通公司签字盖章确认,故案涉签证的形成过程符合上述合同约定与双方结算习惯,原审将此作为秦连江向立通公司主张工程额外产生费用的依据,并无不当。立通公司否认签证数据真实性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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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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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最高法民终 577 号
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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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单对于签证事项、签证原因、工程量变化、价格计算和增减数额均有明确陈述,又存在监理单位的盖章认可,则可以认定工程量变化的实际情况。
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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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经济签证单对于签证事项、签证原因、工程量变化、价格计算和增减数额均有明确陈述,又得到了监理单位的盖章认可,一审判决认定三一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最终对经济签证单加盖公章的行为系对经济签证单所载内容的认可
,并据此确认经济签证单真实性,是正确的……三一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工程仅做过一次倒班宿舍卫生间防水增高的工程变更,也不存在其提出的对同一事项、发生时间和具体金额都相同却出具两份签证单的事实,所以其此项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11 份经济签证单上虽然加盖了三一公司公章,但只能证明三一公司和监理单位认可确实曾经发生了这部分经济签证单上记载的有关窝工等内容的事实,并不能证明三一公司和监理单位认可中兴公司在这部分经济签证单后所附《工程概(预)算书》所载明的具体工程内容和价款数额,在一审法院经释明明确要求中兴公司进一步举证或申请司法鉴定而中兴公司没有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以证据不足为由不支持其关于 11 份经济签证单的主张,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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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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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承担清单漏项责任,并不能免除工程量清单招标中发包人应提供准确及完整工程量清单的义务。
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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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工商局经检支队与中瑞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按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本案所涉工程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 焦作工商局经检支队作为发包人,应当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涉案工程招标文件中虽约定, 如投标人未核对工程量清单或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中标后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漏项所增加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以及合同中约定对于工程量漏项及其他方面错误,不得调增造价,但该约定免除了工程量清单招标中招标人应提供准确及完整工程量清单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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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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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粤高法民终字第 12 号
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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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将超过合理范围之外的工程量漏项漏量责任全部归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审慎核实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有违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因发承包人都有过错,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清单漏项的责任。
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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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出现上述漏量漏项差异造价的责任问题……在广州二建公司已收到投标文件,且投标文件说明如工程量清单有遗漏项目须补上, 广州二建公司未能就工程量清单中遗漏项目对照图纸予以补齐 ,且在此后签订的《补充施工合同》中同意按施工图纸实行总造价包干,不因承包人投标时计算的工程量漏项、多算或漏算而增减或调整,并承诺总包干价已涵盖施工图内所涉及的所有工程量,不因任何可能的少计、漏计工程量而提出任何变更承包总包干价的意见。故对于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的工程量差异而产生损失, 广州二建公司存有过错 ……从行业规范要求,黄冈中学广州学校应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黄冈中学广州学校在招标时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合同约定的施工图对比出现明显的漏项漏量,且在广州二建公司提交投标文件后,也未按招标文件约定仔细审查工程量清单是否完整、准确,而是通过合同约定将这一责任推卸给广州二建公司来完成及负责,不符合行业规范的要求,由此造成广州二建公司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明显的工程差异造价,亦存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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