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装配式建筑工程建造制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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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2日 10: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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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是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顶层设计,是建筑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是建设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路径。进入十四五以来,合肥市装配式建筑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一批可复制的装配式建筑发展经验模式。为加速推进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现将部分重要制度节选如下,以供学习。一 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具体为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和建造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方式。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是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顶层设计,是建筑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是建设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路径。进入十四五以来,合肥市装配式建筑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一批可复制的装配式建筑发展经验模式。为加速推进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现将部分重要制度节选如下,以供学习。

一 工程总承包

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具体为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和建造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方式。


关于印发《合肥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合建产〔2021〕11号)

二 两阶段评审

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规划审批前,应组织装配式建筑专家对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评审,确定装配率指标等事项。


装配式建筑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装配率指标的符合性进行审核认定。


关于明确合肥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评审、审查和审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建产〔2018〕11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方案和装配率指标专家评审、审核认定工作指南》的通知(合建产〔2018〕17号)

三 驻厂监造

各项目责任单位应开展驻厂监造工作。驻厂监造机构应编制项目驻厂监造实施方案,明确人员配置、实施范围、实施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未实施驻厂监造的预制构件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驻厂监造机构应对监造行为和结果负责。


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驻厂监造实施指南的通知(合建产〔2021〕9号)


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管理的通知(合建产〔2021〕15号)


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施工质量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建质安〔2019〕31号)

四 首件验收

驻厂监造人员应参与预制构件首件验收。首件验收中的成品预制构件应有建设、监理、设计、总承包(施工单位)、生产企业共同签字确认。模具和预制构件均应实行首件验收制度,合格后方可批量进行模具制作和构件生产。


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驻厂监造实施指南的通知(合建产〔2021〕9号)


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资料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2019〕51号)

五 进场验收

监理单位负责组织预制构件进场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质量证明文件、构件表观质量、驻厂监造记录等,并应按规定对预制构件进行质量检验,必要时可进行破坏性验证。


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管理的通知(合建产〔2021〕15号)

六 样板引路

居住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均应制作样板房。装配式建筑工程开工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编制装配式建筑工程样板房实施方案,明确样板房的制作地点、制作内容和标准要求。样板房应在实施项目首个单体工程首层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前制作完成。样板房应作为施工现场技术交底、实体质量验收、安全教育、技能考核等实物标准和依据。

   

关于规范合肥市装配式建筑样板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建产〔2019〕2号)

七 关键岗位培训

承揽装配式建筑施工业务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应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关键岗位的培训考试工作。灌浆工、装配工、预埋工等关键岗位作业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取得岗位证书。


关于规范我市装配式建筑灌浆工等关键岗位作业人员行为的通知(合建产〔2018〕6号)


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施工质量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建质安〔2019〕31号)


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资料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2019〕51号)

八 转换层验收                                                

转换层施工结束,应进行转换层质量验收,复核转换层的轴线、标高、出筋位置和长度,填写《转换层混凝土施工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资料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201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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