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市2023年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政策精神,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现将《武汉市2023年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任务分解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完成。 武汉市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武汉市2023年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政策精神,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现将《武汉市2023年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任务分解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完成。
武汉市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4月17日
武汉市2023年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以装配式建筑为载体,加快推动武汉市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协同发展,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省、市发展装配式建筑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严格实施范围,明确工作目标
(一)严格落实《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协同发展的通知》(武城建规〔2022〕2号)实施要求,武汉市重点区域新建建筑均应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造;其他区域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应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造。
(二)全市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0%或不小于2000万平方米,其中新建地铁隧道围护结构应用装配式建造方式面积不小于100万平方米。 各区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目标任务详见附件2。
(三)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项目示范。各区确定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不少于2个。
二、严把审批关口,推动项目落地
(一)严格立项审批。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在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环节中,要求建设单位认真落实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规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的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明确按照装配式标准建造。(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房管局)
(二)严格土地出让和规划审批。自然规划管理部门在土地划拨、出让等手续中,应当明确装配式建筑建造要求。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为“装配式建筑”。(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严格施工图审查和施工许可管理。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将装配式建设实施要求纳入施工图审查内容,在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说明中明确相关指标,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备注中注明为“装配式建筑” 。施工许可发放部门应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备注中注明为“装配式建筑” 。(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建局)
三、落实激励政策,激发市场潜力
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协同发展的通知》(武城建规〔2022〕2号)文件精神,积极落实容积率核算、房屋提前预售、合理确定销售价格、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BIM技术成本核算、财税支持、金融扶持、专项资金扶持、招投标支持、交通运输保障、诚信评优以及环保支持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相关职能部门)
四、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一)严格执行《关于印发 <湖北省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管要点(试行)> 的通知》(鄂建办〔2018〕335号)、《关于印发 <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武城建规〔2020〕1号),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装配式建筑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督,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参建各方落实装配式建筑质量管理主体责任,强化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施工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加强对构件装配工人、灌浆工人培训记录、作业技能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进行信用惩戒。(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建局) 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管要点(试行)>
(二)严格竣工验收。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按照《市城建局关于实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的通知》要求,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标准规范规定的验收程序组织装配式建筑装配率指标专项验收,编制装配率自评价报告作为竣工验收资料,装配率应符合《武汉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2023)》要求,同时将竣工验收信息报送市、区建设管理部门。(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建局)
(三)严格执行《关于印发 <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武城建规〔2020〕1号),加强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构件、部品部件产品质量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并督促企业健全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建局) 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五、发挥示范引领,推动产业升级
(一)充分发挥装配式建筑范例城市的引领带动作用,组织开展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报、评审和认定,加强示范项目的宣传推介和交流,推广可复制经验做法。积极支持装配式建筑项目申报国家、省级示范项目。(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组织开展A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认定,定期公布项目名单,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积极支持产业基地申报国家、省级示范基地,充分发挥现有国家、省级产业基地示范带头作用,引导符合条件的产业基地打造建筑产业现代化产业园区。(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经信局、市城建局)
(四)及时发布装配式建筑PC构件综合信息价,积极支持基地申报新特产品信息发布、建筑节能产品信息发布及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推进装配式建筑应用绿色建材。(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六、创新发展模式,提升行业水平
(一)发挥设计引领作用,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强化装配式建筑系统化集成设计。应用数字化设计手段,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实行一体化正向设计和标准化设计。加快建立部品部件资源库,完善部品部件标准,实施建筑平面、立面、部品部件、接口的标准化设计,推广少规格、多组合设计方法,装配式建筑构件标准化和平面布置标准化比例不低于50%。(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二)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EPC)、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大力推行EPC、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具有综合管理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具备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业务能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建局)
(三)装配式建筑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大力推广BIM技术在新型建筑工业化全寿命期的一体化集成应用,建立适合BIM技术应用的工程管理模式,提高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四)加快部品部件生产和装配式建筑施工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推广应用数字化技术、系统集成技术、智能化装备和建筑机器人。(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经信局、市城建局)
七、注重科学研究,加强成果转化
(一)充分发挥市内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开展强强联合、校企合作,围绕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协同发展开展技术攻关,加大前沿技术、数字设计、智能生产、智能施工研究,推进符合我市实际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研究与成果转化应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城建局)
(二)开展装配式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标准体系框架研究,完善设计、生产、施工、检测、验收、运维等全过程配套标准,构建先进适用的建筑工业化标准体系。(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建局、市房管局)
八、加大人才培养,做好宣传引导
(一)加强政府管理部门、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装配式建筑政策和专业知识培训,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升业务能力。做好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施工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工作,建设专业化的装配式技术工人队伍。(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建局)
(二)充分利用传统媒介、新媒体传播和博览会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协同发展的政策、技术和成果,提高社会公众认知度,形成良好舆论环境,促进全产业链健康有序发展。(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九、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
(一)落实属地管理,各区政府要明确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机制,严格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保证装配式建设项目落到实处。强化部门联动,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保障房管、市场监管、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加强联动,齐抓共管,建立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实施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不定期召开统筹工作会议,加强沟通合作,研究解决推进中的问题。适时开展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督查,检查各成员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政策标准执行情况等。(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相关单位要建立“专人负责、权责清晰、渠道畅通、数据精准”的装配式统计工作机制,各区政府和市城建局要按照附件3和附件4要求每月22日前统计报送相关信息(联系电话:85800759),做到应报尽报、漏报补报、及时上报,报送信息将作为统计各单位装配式建筑实施规模、应用比例的依据。(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附件:1.2023年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任务分解表
2.各区(开发区)2023年装配式建筑目标分解表
3.2023年1月-XX月新建装配式建筑项目统计表
4.2023年1月-XX月新建装配式建筑数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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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23年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
责任单位 |
任务内容 |
完成时限 |
1 |
各区(开发区) 人民政府 (管委会) |
申报示范项目,完成目标任务。 |
全年 |
严格执行《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协同发展的通知》(武城建规〔2022〕2号),落实装配式建筑建造要求及优惠政策。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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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把关立项审批、土地出让、规划审批、设计、图审、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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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关于印发 <湖北省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管要点(试行)> 的通知》(鄂建办〔2018〕335号)、《关于印发 <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武城建规〔2020〕1号),加强装配式建筑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督。 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管要点(试行)>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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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城建局关于实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的通知》要求,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标准规范规定的验收程序组织装配式建筑装配率指标专项验收。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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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施工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加强对构件装配工人、灌浆工人培训记录、作业技能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进行信用惩戒。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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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支持产业基地申报国家、省级示范基地,充分发挥现有国家、省级产业基地示范带头作用,引导符合条件的产业基地打造建筑产业现代化产业园区。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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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附件3和附件4要求每月22日前统计报送相关信息。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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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发改委 |
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因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所增加的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
全年 |
落实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按照《关于发布 <湖北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服务费计费参考依据(试行)> 的通知》(厅头〔2023〕491号)单列BIM技术应用费用。 湖北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服务费计费参考依据(试行)>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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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环节中,要求建设单位认真落实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规定。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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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经信局 |
支持装配式部品部件等智能建造产业链相关研发、生产企业申请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
全年 |
加快部品部件生产和装配式建筑施工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推广应用数字化技术、系统集成技术、智能化装备和建筑机器人。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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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落实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0以上建筑面积的3%,外墙装配式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
全年 |
在土地划拨、出让等手续时,应当明确装配式建筑建造要求。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为“装配式建筑”。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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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房管局 |
落实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十五层以上建筑,在建筑结构主体施工工程形象进度达到总层数四分之一以上,且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时,即可办理预售许可证。 |
全年 |
支持开发企业合理确定装配式建筑项目销售价格。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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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投资的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明确按照装配式标准建造。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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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城建局 |
制定和协调落实2023年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要点和任务分解表。 |
4月 |
落实对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龙头企业、产业联合体和大型产业化集团在项目招投标等方面给予支持。按照装配式方式建造的项目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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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对符合条件的建设、施工等单位,按规定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中给予适当加分。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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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的民用建筑参加国家、省、市优质工程评选。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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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装配式建设实施要求纳入施工图审查内容,在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说明中明确相关指标,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中注明为“装配式建筑”。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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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关于印发 <湖北省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管要点(试行)> 的通知》(鄂建办〔2018〕335号)、《关于印发 <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武城建规〔2020〕1号),加强装配式建筑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督。 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管要点(试行)> |
全年 |
||
强化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施工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加强对构件装配工人、灌浆工人培训记录、作业技能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进行信用惩戒。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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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城建局关于实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的通知》要求,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标准规范规定的验收程序组织装配式建筑装配率指标专项验收。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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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报、评审、认定。积极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项目申报国家、省级示范产业基地、示范项目。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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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A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认定,定期公布项目名单。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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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发布装配式建筑PC构件综合信息价,积极支持基地申报新特产品信息发布、建筑节能产品信息发布及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推进装配式建筑应用绿色建材。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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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设计引领作用,推行建筑师负责制,推广工程总承包(EPC)、全过程工程咨询、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加快部品部件生产和装配式建筑施工数字化、智能化升级。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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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标准规范,开展课题研究。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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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宣传、培训。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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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筑质监站按照附件3和附件4要求每月22日前统计报送市管装配式建筑相关信息,市市政质监站按照附件3要求每月22日前统计报送地铁隧道围护结构相关信息。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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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市场监管局 |
严格执行《关于印发 <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武城建规〔2020〕1号),加强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构件、部品部件产品质量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并督促企业健全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
全年 |
8 |
市科技局 |
支持装配式部品部件等智能制造产业链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按政策给予奖励。 |
全年 |
支持开展装配式建筑课题研究。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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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相关部门利用各种资金、基金扶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和工程项目。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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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税务局 |
落实装配式构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且已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
全年 |
10 |
市地方金融局、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 |
落实装配式建筑金融扶持优惠政策。 |
全年 |
11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 |
落实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达到国家现行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中A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商品房,在基准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1.1倍。 |
全年 |
12 |
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安交管局 |
落实对运输超大、超宽的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钢筋加工制品等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组织方面给予支持。 |
全年 |
13 |
市生态环境局 |
落实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环保支持政策。 |
全年 |
附件2
各区(开发区)2023年装配式建筑目标分解表
序号 |
区域 |
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
新增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
1 |
江岸区 |
135 |
2 |
2 |
江汉区 |
60 |
2 |
3 |
硚口区 |
95 |
2 |
4 |
汉阳区 |
85 |
2 |
5 |
武昌区 |
95 |
2 |
6 |
青山区 |
90 |
2 |
7 |
洪山区 |
155 |
2 |
8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
280 |
2 |
9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 |
200 |
2 |
10 |
东西湖区 |
180 |
2 |
11 |
蔡甸区 |
135 |
2 |
12 |
黄陂区 |
110 |
2 |
13 |
江夏区 |
170 |
2 |
14 |
新洲区 |
110 |
2 |
15 |
武汉长江新区 ※ |
120 |
/ |
16 |
东湖风景区 ※ |
5 |
/ |
合计 |
1900 |
28 |
注:1.新建建筑按照装配式要求“应做尽做”,目标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2.武汉长江新区行政区域中原属江岸区、黄陂区、新洲区项目由江岸区、黄陂区、新洲区分别统计。
3.武汉长江新区 ※ 、 东湖风景区 ※ 目标为计划性指标,不作为考核指标。
附件3
2023年1月-XX月新建装配式建筑项目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点 |
建设单位 |
构件供应单位 |
施工单位 |
装配式建筑应用面积(㎡) |
工程总面积(㎡) |
应用构件类型 |
装配率 |
工程类型 |
结构形式 |
开工时间/竣工时间 |
是否为全装修或装配化装修 |
是否为政府投资工程 |
是否采用工程总承包(EPC) |
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方式:
注:1.应将装配式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悉数统计上报。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地铁隧道围护结构、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网、高架路桥、综合管廊等,其中地铁隧道围护结构由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填报,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由各区填报。
2.市政基础设施应用装配式建造方式面积计算方法:地铁隧道围护结构按预制管片外表面积计算;城市道路人行道按铺装面积计算;管网按管网外表面积计算;高架路桥按预制桥面面积计算;综合管廊按管廊外表面积计算。
3.工业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可不填装配率。
4. 项目名称 填写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具体地块、期数、标段或楼栋。(同一地块、期数、标段项目合并填写)
5. 应用构件类型 填写实际应用部品部件名称,如:PC预制叠合楼板、轻质条板、集成卫生间、集成厨房、预制钢柱、预制钢梁等。
6. 工程类型 填写保障房、商品住房、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农房及旅游景观项目或其他。
7. 结构形式 填写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或其他。
8. 开工时间 填写实际开工时间,本年度还未竣工的项目可不填竣工时间。
9. 是否为全装修或装配化装修 填写否、全装修、装配化装修三种。
附件4
2023年1月-XX月新建装配式建筑数据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新建装配式民用建筑面积(㎡) |
新建装配式工业建筑面积(㎡) |
新建装配式市政基础设施建筑面积(㎡) |
新建建筑面积(㎡) |
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