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建厅:自2023年6月9日18时起,暂停申报建企资质!
结构咖
结构咖 Lv.2
2023年06月15日 15:35:17
来自于新政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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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停止使用原平台办理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有关资质事项的公告》。   原文如下:   为高质量做好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企业资质的办理和服务工作,我厅将“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综合平台”“江苏省房地产行政许可综合服务系统”整合升级,并




昨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停止使用原平台办理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有关资质事项的公告》。  


原文如下:  

为高质量做好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企业资质的办理和服务工作,我厅将“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综合平台”“江苏省房地产行政许可综合服务系统”整合升级,并 于6月9日起停止上述平台办理有关资质事项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自2023年6月9日18时起 ,关闭“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综合平台”“江苏省房地产行政许可综合服务系统” 有关资质申报模块 ,并同步停止申报相关资质事项。停止申报资质事项范围为:我厅负责许可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市县负责许可的模板脚手架资质、预拌混凝土资质和施工劳务备案等各类行政审批事项。

2.在各有关资质原申报模块关闭前已申报且未办结的资质申报事项,仍在原申报模块中按照正常流程完成审批及批后环节,企业登录原系统进行查看、补正。涉及的相关企业,在原申报模块中审批办件办结及相关数据迁移至新平台后,方可在新平台中申请资质事项。

3.在原平台关闭到新平台上线期间确需办理资质事项和急需使用资质证书的,请将申请材料发送到专用邮箱jsszjtspc@163.com,待新平台上线后重新填报办理。

4. 停止申报资质范围内的相关资质证书 ,有效期于2023年6月9日至2023年7月31日前届满的,  其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3年7月31日

5. 新平台上线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9时 ,上线事项范围为:我厅负责许可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市县负责许可的模板脚手架资质、预拌混凝土资质和施工劳务备案等事项。

6.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重组合并分立、施工监理进出省备案、勘察设计资质动态核查、短信等功能待系统稳定后迭代上线。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2日

此前,省厅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苏建建管〔2022〕24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原文如下: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省负责许可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已实行电子资质证书的,企业可在资质申报系统自行下载使用;未实行电子资质证书的,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同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企业因经营范围调整等原因不需自动延期的,可于2022年12月31日前书面提出不延期申请。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首次或增项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企业净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及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企业直接申请二级资质,许可通过后由系统自动注销相应类别的三级资质。  

 
按现行二级资质标准升级或直接申请二级资质及增项申请二级资质的企业,其已有各项资质必须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及个人业绩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有关规定执行,未进入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业绩指标库的工程业绩,不作为申报资质有效业绩认定。  

 
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业绩及技术负责人业绩,未进入省平台业绩指标库,由我厅会同各专业厅局和部门认定。  

 
四、企业直接申请取得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有关要求对其进行动态核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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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蓝天
2023年06月21日 08:42:45
2楼

关注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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