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低规》GBJ 16-86(2001年版)第8.6.1条第一款: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15 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室外管道连成环状。当环状管网的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而最新版《低规》GB50016-2006(2006年12月版)第8.4.2条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而最新版《低规》GB50016-2006(2006年12月版)第8.4.2条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且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一“内”一“外”,截然相反。我查阅了两个本不同时期的《建筑给排水设计手册》(均是姜文源版)以及一本2003年版的《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专业》(建设部建筑设计院版),三本书分别依从两种规定,两本姜版手册以室外消防用水量做依据,建设部建筑设计院版以室内消防用水量做依据。如果大家有兴趣可以再查阅一下更早版本的《低规》是如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