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
严肃的滑板
2023年05月22日 11: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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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3日,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10月3日,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现就做好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政策,加强对缓缴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三、各地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修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保修事项,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对缓缴政策实施中未履行保修责任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主管部门于2023年1月10日前将本地区阶段性缓缴政策落实情况(缓缴金额等)分别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9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保证金实行阶段性缓缴,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减负纾困。会议指出,稳增长稳就业保民生,关键要保市场主体。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针对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制造业困难大的实际,加大纾困力度,促进经济回稳向上。在第四季度,再实行一批收费缓缴。

     一是缓缴耕地开垦费、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等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规模530多亿元,不收滞纳金。鼓励各地对地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缓缴,严禁乱收费。

     二是 缓缴各类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 ,规模约630亿元。

     三是落实责任,言必行、行必果,确保市场主体受惠。


     9月30日,工信部等3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决定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实施缓缴等政策,并全面推行保函(保险)。


关于保证金

    目前,工程建设领域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已全部被取消。但保留的四类保证金依然会占用企业流动资金,且占用时间较长。

     关于保证金,前两年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首先把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到了2021年,湖北又将比例由3%降至1.5%。有效减少建筑业企业资金占压,补充流动资金,减少银行贷款,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大力推广推行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保险保函三种形式的履约保证制度。进一步为建筑业企业减负,企业资金充裕后,可以在更新机械设备、技术研发、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投入,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近年来,工程招投标领域改革不断深化。各地陆续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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