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组织废气排放浓度折算的问题关于有组织排放废气其排放浓度与实测浓度的关系,折算是如何进行的。下面小编带大家一起探讨一下。 关于组织排放废气需要进行折算的依据,在《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1-2018)中是这样表述的:6.10达标判定要求的确定6.10.1标准中应规定正常工况下,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判定要求,自动监测原则上以1小时平均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或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排放浓度,无法确定基准氧含量或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的,可暂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的依据。
关于有组织废气排放浓度折算的问题
关于有组织排放废气其排放浓度与实测浓度的关系,折算是如何进行的。下面小编带大家一起探讨一下。
关于组织排放废气需要进行折算的依据,在《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1-2018)中是这样表述的:
6.10达标判定要求的确定
6.10.1标准中应规定正常工况下,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判定要求,自动监测原则上以1小时平均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或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排放浓度,无法确定基准氧含量或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的,可暂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的依据。
6.10.2根据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进行达标判定时,不论实际氧含量大于或小于基准氧含量,均须将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换算为基准氧含量下的排放浓度,并以此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的换算,可参照下列公式。
6.10.3根据基准排气量排放浓度进行达标判定时,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须将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气量排放浓度,并以此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气量排放浓度的换算参照下列公式:
若与的比值小于1,则以大气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基准氧含量是指用于折算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氧含量的基准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是指用于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排气量上限值。
通过前述的要求,我们发现折算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基准氧含量进行折算(某些标准通过表述为过量空气系数,其计算为α=21/(21-O基),计算原理和通过基准氧含量计算一致),另外一种是通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进行折算。目的是为了消除设备运行工况差异和人为因素的影响,以避免因基准含氧量或过量空气系数小造成“浓缩”,使排放浓度“增加”;或因基准含氧量或过量空气系数过大造成“稀释”,使排放浓度“降低”造成达标排放的假像。因此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在相关锅炉、炉窑业等的排放标准中明确规定必须用所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掺风系数或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进行折算,只有通过对实测浓度的正确折算,才能消除排污企业稀释排放的影响,完全真实地反映排放情况,保证监测数据的可比和评价结果的公平。
那么我们在实际应用中哪些地方会使用基准含氧量进行折算呢?其使用前提是在计算燃料燃烧设备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时,应依照所执行的标准要求,将实测的污染物浓度折算为标准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下的排放浓度。如我们常见是锅炉废气、工业炉窑废气、火电厂废气、水泥工业废气、砖瓦工业废气等。而常见的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使用的是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进行折算。
当然,在使用标准折算的时候,也有例外,如《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中有这样的规定,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照公式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排放标准规定执行。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单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因此,我们在使用标准进行折算的时候,要根据排放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切不可一刀切,导致计算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