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普法】取水审批机关可以依法限制年度取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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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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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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