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态修复的内涵、特征生态修复是指对被污染、被破坏的生态系统的修复。生态学者认为,生态系统正常演替是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而外来干扰会使演替进程发生变化。严重的外来干扰, 如人类大规模活动, 会使生态系统向相反方向演替, 形成逆序演替。生态环境修复就是使被干扰生态系统的逆序演替转向正常演替。所以生态修复的基本内涵就是在人为辅助控制下, 利用生态系统演替和自我恢复能力, 使被扰动和损害的生态系统 (如土壤、植物和野生动物等)
一、生态修复的内涵、特征
生态修复是指对被污染、被破坏的生态系统的修复。生态学者认为,生态系统正常演替是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而外来干扰会使演替进程发生变化。严重的外来干扰, 如人类大规模活动, 会使生态系统向相反方向演替, 形成逆序演替。生态环境修复就是使被干扰生态系统的逆序演替转向正常演替。所以生态修复的基本内涵就是在人为辅助控制下, 利用生态系统演替和自我恢复能力, 使被扰动和损害的生态系统 (如土壤、植物和野生动物等) 恢复到或接近于其受干扰前的自然状态, 即重建该系统被干扰前的结构与功能有关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特征。类似的观点认为, 生态环境修复的概念包括生态恢复、重建和改建, 其内涵可以理解为:通过外界力量使受损的生态系统得到恢复、重建或改建 (不一定完全与原来的相同) , 即在人为的干预下, 利用生态系统的自组织和自调节能力来恢复、重建或改建受损生态系统, 其目的是恢复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
二、恢复原状的内涵和特征
"恢复原状";是大陆法系的法律术语,其内涵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都有差异。民事救济中的恢复原状大致有两层涵义:第一,将恢复原状作为民事救济所应达到的标准,指当权利人的权益受损, 法律提供的救济应当达到将受损人的利益恢复至受损害之前的标准。作为救济标准的恢复原状,在物权法中表现为物权请求权,在合同法中表现为无效合同和合同解除中的恢复原状,在不当得利之债中表现为返还不当得利, 在侵权法中表现为金钱赔偿和强制责任人为金钱赔偿以外的特定救济行为。第二,将恢复原状作为法定的民事救济形式之一,如大陆法中最先确立恢复原状制度的《德国民法典》,将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作为两种并列的债的救济看待。恢复原状的特征在于将物的损害恢复至物的本来状态,强调"恢复原样";.其需符合两个条件:恢复原状有事实上之可能, 即如果人身或财产权益不具有恢复的可能性时, 则没有必要对其进行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在价值上有必要,即通过恢复原状的责任承担方式对于致害结果的补偿是有经济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