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包括主体工程选址(线)评价、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两个方面。主体工程选址(线)评价重点是依据《技术标准》第3.2.1条的“项目约束性规定”对主体工程选址(线)进行评价,给出明确的评价结论。对无法避让的,应提出具体的水土保持措施,尽可能降低水土流失危害。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建设方案的评价,主要是依据《技术标准》第3.2.2条规定,根据项目类别,进行相应的评价。如线性工程深挖路段是否加大了桥隧比例,山区输变电工程塔基是否采用了不等高基础,城镇区的建设项目是否提高了植被建设标准,无法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是否优化了建设方案、是否提高了截排水工程设计标准、是否提高了植物措施标准等。
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包括主体工程选址(线)评价、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两个方面。
主体工程选址(线)评价
重点是依据《技术标准》第3.2.1条的“项目约束性规定”对主体工程选址(线)进行评价,给出明确的评价结论。对无法避让的,应提出具体的水土保持措施,尽可能降低水土流失危害。
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
建设方案的评价,主要是依据《技术标准》第3.2.2条规定,根据项目类别,进行相应的评价。如线性工程深挖路段是否加大了桥隧比例,山区输变电工程塔基是否采用了不等高基础,城镇区的建设项目是否提高了植被建设标准,无法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是否优化了建设方案、是否提高了截排水工程设计标准、是否提高了植物措施标准等。
工程占地评价
结合对建设方案的评价结论,依据节约用地和减少扰动的要求,尽可能优化建设布局,尤其是在满足施工要求的条件下,严格控制工程临时占地。
土石方平衡评价
依据《技术标准》第4.3.6条的规定,从有利于水土保持的角度,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工序进行调整,尽可能实现土石方挖填内部各标段之间调运、平衡利用,并对弃方给出处置建议。
取土(料)场评价
对违反《技术标准》第3.2.3条强制性规定的,应明确给予否定结论,并提出调整选址要求。合理设置的取土场,应对防治措施和土地利用方式进行复核,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防治措施不达标的应提出修改意见。对外购取土(料)场,应在报告中明确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对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不明确的,应布设防治措施并纳入方案;对防治责任明确的,应将协议作为方案的附件,加以佐证。
弃渣场评价
对违反《技术标准》第3.2.5条强制性规定的,应明确给出否定结论,并提出调整选址要求。
对合理设置的弃渣场,应按照《设计规范》第5.7和12.2节的有关规定,对弃土场等级、排洪工程、堆置方式、与重要基础设施之间的安全防护距离、稳定性计算和防护措施总体布置等情况进行复核。尤其是对布设于山区、丘陵区的1、2、3级弃渣场,应重点复核地质详勘报告、稳定性分析评价结论和防洪排导工程设计标准,对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的,应提出调整和修改、补充建议。
对布设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或汇水面积和流量大、沟谷纵坡陡的沟道内的弃渣场,应进行选址论证,必要时进行防洪评价,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施工方法与工艺评价
从减少水土流失的角度,对项目施工方法与工艺进行分析和评价,尤其是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施工环节,如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工程占地、施工顺序是否有利于降低水土流失、弃土(石、渣)是否做到分类堆放等。对主体工程设计中尚未明确的,应提出水土保持要求。
主体工程设计中水土保持措施界定
对主体工程已有的水土保持措施进行界定,目的在于评价主体工程水土保持措施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要求,为补充、完善项目水土保持措施提供依据。水土保持措施的界定要与水土保持措施的评价结合进行,可依据《技术标准》附录D先对主体工程中的水土保持措施进行功能性界定。
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
对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进行评价,是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重要一环,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投资。在水土保持措施功能性界定成果的基础上,依据《设计规范》进行定量评价,包括复核工程设计标准、水文水力计算、设计断面等内容,不满足要求的,提出补充完善意见;满足要求的,纳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工程总投资,列表说明工程位置、类型、工程量和投资,并附相关工程主体设计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