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取消环评资质,并实施环评信用监管改革以来,环评机构作为第三方环境服务企业,因环评编制质量问题受到处罚而被失信记分的数量有所增加。
扩大信用监管对象范围
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环评信用管理的征信对象仅限于环评机构和环评工程师。
然而,根据我国现行环评法律制度,建设单位是环评违法的第一责任人,环评技术评估机构是环评文件审批前对环评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关键部门,环评机构投资主体则直接关系环评机构及其环评工程师的生存,是影响环评编制质量的重要市场力量。这些主体本应与环评机构以及环评工程师一并纳入环评市场信用机制的征信对象。但是,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的投资人以及环评技术评估机构等并不在环评信用监管的范围之中。
如此一来,与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密切相关的环评市场主体中,仅有环评机构和环评工程师被纳入信用监管,而其他参与者却尚在监管范围之外。环评征信对象过少,就无法通过信用机制,将健康的环评市场秩序所期望的道德准则内化为环评市场主体所共同遵循的市场规则,更难以打通商业信用授信与环评信用管理的通道,在一些违法案件中,对本应当属于环评信用失信主体的环评机构投资人、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环评技术评估的机构及其专家等主体,难以在商业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以及融资等领域予以授信联合惩戒。
充分采集守信信息
建立有效的守信指引
现行环评信用规定中对失信行为及其记分做了大量的规定,而对守信行为的具体类型、范围、信息采集和评价等级等均未规定。市场主体无法预测不同的守信情形在环评市场中可能获得的激励措施。因而,“守信机制”的缺失,使环评主体缺乏了守信指引。
有效的守信指引绝非一纸“承诺书”那样简单,而是通过制定守信目录或指南,明确环评市场主体的守信场景和样态,对守信行为设定清晰的等级和划分规则。对环评机构而言,生态环境部在2019年发布《监督管理办法》时,也曾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等三项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仅规定“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和符合能力建设指南要求的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缺乏“守信激励”机制配合的情形下,这种“鼓励性”的规定难以发挥出更大作用。
明确规定守信等级
确立失信预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