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废城市 携手共建
依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 一般工业固废系指: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且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工业固体废物。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转移固体废物 出 省、自治区、 直辖市行政区域 贮存、处置 未经批准 的
转移固体废物 出 省、自治区、 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 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贮存工业固体废物 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10-100万元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
《固废法》第一百零四条
员
造成 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 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并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造成严重后果 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