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二类高层住宅是否应设火灾报警系统”明确答复
tianshaoyi
tianshaoyi Lv.7
2008年04月09日 11:05:16
只看楼主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编写组 对廊坊市天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来函的回复河北省廊坊市天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来函收悉,回复如下: 1.国家标准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是火灾报警系统设计的专业规范,是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时必须遵循的规范。 《高规》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的要求仅包括了GB50116中的部分内容。《高规》也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其规定的内容也是必须执行的。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编写组
对廊坊市天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来函的回复

河北省廊坊市天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来函收悉,回复如下:
1.国家标准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是强制性国家标准,
是火灾报警系统设计的专业规范,是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时必须遵循的规范。
《高规》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的要求仅包括了GB50116中的部分内容。
《高规》也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其规定的内容也是必须执行的。
由此可见,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时应遵循最全面、最专业、最权威的
规范,应该是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2.十至十八层住宅为二类建筑,根据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规范》应为二级保护对象,应该按GB50116的要求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另《高规》
并未规定该类建筑不设火灾报警系统。
3.理论上讲,设有机械排烟设施时,均应设火灾报警系统,否则无法实现联
动。没有联动,机械排烟也就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除附录D,均应为强制性条文。附录D只
是给出具体的设置部位,这些部位是推荐性的,但是不是应该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则由在第三章中有明确规定。 在附录D中未列出的部位不一定不设火灾探测器,
是否设,应根据建筑使用性质决定。根据GB50116规定,来函中举例的建筑应该
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如有不明之处,请随时联系!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公 章)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廊坊市天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给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国家
标准管理组的函。

丁工:
您好!现如下几点不明之处列出,请您做一明确答复。
第一.对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有人说“做不做看《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怎麽做,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请问这种看法对吗?编制组怎
样看待这两种规范的关系?
第二.《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中9.4.3规定“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略)”此六条未提及住宅,但十至十八层的住宅属于二
类高层建筑,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二级保护对象,因此在十
至十八层的住宅内是否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生争议,请问我们在设计时如
何执行?
第三.按《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规定内走道设有机械排烟设施时,是否应设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那些规定是强制性条文?如何理解本规范
中的附录D“建议性”部位,因部分人认为是“建议性”的,就可设可不设,
而此处没有列出的就一定不设。如:有一十一层建筑,开敞式楼梯间,无消
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需不需要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谢谢!


廊坊市天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公 章)

200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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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wei927
2008年04月11日 13:44:37
12楼
支持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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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shaoyi
2008年04月14日 09:56:55
13楼
我本人是审图人员,经常碰到这类问题和争议,我认为同是GB国家标准,规范不分“大”“小”,我的观点是强制性标准必须坚决执行,当强制性标准不一至时,从严执行,我很赞成江苏的同事们的一段话,未经他们的允许摘录如下:“现在的问题是,有的设计人员对于“火规”上有而防火规范上未加明确提及的那些部位感到束手无策,不知可否,不知执行好还是不执行好。这种疑问是受到所谓“大”“小”规范论的影响。我们认为,既然《火规》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其中的规定就没有理由不执行,就没有理由自己决定取舍—执行一部分,不执行一部分。发达国家的火警设备已普及到一般家庭,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设置火警设备的场所也必然会不断扩大,不会停留在一个水平上。 ”以上摘自江苏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 许秀芳 刘正义 毛福兴 李宝仪对审图问题的答复。此话说的何等中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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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hwe
2009年07月08日 13:31:13
14楼
呵呵,是田工啊,除了《高规》和《火规》现在又蹦出个《民规》,郁闷,瞧高规管理组的那回复函,什么玩艺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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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ofy
2012年11月05日 07:33:09
15楼
答复,正向我所想。有个明确的答复做起来也少些犹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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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ngzhuo12
2012年11月05日 08:49:08
16楼
电气设计的悲剧就在这里虽然有函可以说明,但是当地的消防部门和审图部门不一定能说服。如果是国家正式发函,在权威杂志或者公文中直接明确的提出才行。设计以规范要求高的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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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shuicai
2012年11月07日 10:30:29
17楼
设计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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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shaoyi
2013年09月23日 10:28:27
18楼
好几年了,现在说法比较明确了,二类高层也都做火灾报警系统了,但又出来个民规,它的说法与高规、火规都不同!唉,不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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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木叶
2019年04月22日 00:35:05
19楼
中国的规范太多,而且很多都互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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