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二类高层住宅是否应设火灾报警系统”明确答复
tianshaoyi
tianshaoyi Lv.7
2008年04月09日 11:05:16
只看楼主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编写组 对廊坊市天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来函的回复河北省廊坊市天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来函收悉,回复如下: 1.国家标准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是火灾报警系统设计的专业规范,是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时必须遵循的规范。 《高规》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的要求仅包括了GB50116中的部分内容。《高规》也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其规定的内容也是必须执行的。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编写组
对廊坊市天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来函的回复

河北省廊坊市天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来函收悉,回复如下:
1.国家标准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是强制性国家标准,
是火灾报警系统设计的专业规范,是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时必须遵循的规范。
《高规》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的要求仅包括了GB50116中的部分内容。
《高规》也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其规定的内容也是必须执行的。
由此可见,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时应遵循最全面、最专业、最权威的
规范,应该是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2.十至十八层住宅为二类建筑,根据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规范》应为二级保护对象,应该按GB50116的要求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另《高规》
并未规定该类建筑不设火灾报警系统。
3.理论上讲,设有机械排烟设施时,均应设火灾报警系统,否则无法实现联
动。没有联动,机械排烟也就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除附录D,均应为强制性条文。附录D只
是给出具体的设置部位,这些部位是推荐性的,但是不是应该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则由在第三章中有明确规定。 在附录D中未列出的部位不一定不设火灾探测器,
是否设,应根据建筑使用性质决定。根据GB50116规定,来函中举例的建筑应该
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如有不明之处,请随时联系!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公 章)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廊坊市天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给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国家
标准管理组的函。

丁工:
您好!现如下几点不明之处列出,请您做一明确答复。
第一.对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有人说“做不做看《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怎麽做,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请问这种看法对吗?编制组怎
样看待这两种规范的关系?
第二.《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中9.4.3规定“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略)”此六条未提及住宅,但十至十八层的住宅属于二
类高层建筑,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二级保护对象,因此在十
至十八层的住宅内是否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生争议,请问我们在设计时如
何执行?
第三.按《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规定内走道设有机械排烟设施时,是否应设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那些规定是强制性条文?如何理解本规范
中的附录D“建议性”部位,因部分人认为是“建议性”的,就可设可不设,
而此处没有列出的就一定不设。如:有一十一层建筑,开敞式楼梯间,无消
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需不需要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谢谢!


廊坊市天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公 章)

2005年11月23日



lggufei
2008年04月09日 14:20:14
2楼
好东西。
我来顶一下!
其实高规对于报警的规定确实不够贴切。
容易让人生出很多疑问。

我觉得高规编写组应该出面澄清一下!
回复
hpower
2008年04月09日 18:08:27
3楼
但是新的《高规》2005年版 9.4.2 条 明确说了 住宅可以不做,不知怎么理解?
回复
workwxj@co163
2008年04月09日 21:46:33
4楼
不是高级住宅就可以不做;另外如果走道设有机械排烟设施时,可以用消防控制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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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wei927
2008年04月10日 09:18:54
5楼
4楼的可以看看http://co.163.com/forum/content/221_722622_1.htm#r6753109本篇主题:没报警系统,怎么联动正压风机?(回复 25 | 人气 434),没有现场探测器,你坐在消防控制中心,怎么知道发生火灾了?你看看《高规》8.4.机械排烟部分,要自动+手动!好好想想去吧。我知道有种独立式感烟系统,那还需要探测器呢!
回复
tianshaoyi
2008年04月10日 10:18:21
6楼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对二类住宅相关部位(机房、配电、前室)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回复

关于河北省廊坊市天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来函的回复
天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贵公司来函收悉。经我组研究,现就来函中所提及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第9.4.3条规定:二类高层建筑的相关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二类高层建筑包括公共建筑及住宅建筑。





此 复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国家标准管理组(公章)

2006年2月21日


抄 报:公安部消防局
抄 送:河北省公安消防局 廊坊市公安消防支队
承办人:冯小军
审 核:王 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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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gufei
2008年04月10日 12:00:04
7楼
不是高级住宅就可以不做;另外如果走道设有机械排烟设施时,可以用消防控制器啊!!!

四楼说的消防控制器和我们通常所说的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器有什么区别?
回复
workwxj@co163
2008年04月10日 12:02:38
8楼
引用原文“如:有一十一层建筑,开敞式楼梯间,无消
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需不需要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这样的住宅(如果不是高级住宅)就不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回复
c283434618
2008年04月10日 14:13:51
9楼
中国的规范太多,而且很多都互相矛盾!!
回复
hhsscc
2008年04月10日 18:52:29
10楼

没错,各种规范相互间有矛盾,弄得不好设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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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shaoyi
2008年04月11日 11:51:27
11楼
“高级住宅”的概念非常含混,有一十八层的住宅,左单元一梯三户,不到一百平米,中右单元一梯两户近一百五十平米,从装修水平来看,有简装的,也有豪华的,从空调来看,有单体的,有中央的,就是说既有一般住宅,也有高级住宅,这种情况恐怕是大量的,常见的,怎么办?从国外发达国家来看,火灾报警系统的安装相当普遍,平房也必须安装,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在以人为本的今天,在高层住宅的公共部分和重要房间设置火灾报警和消防联动系统,根本不成问题,也给高级住宅留下了接口,作为设计人员我看没有人会反对,为什么会出现较大争议,主要是某些开发商的利益驱使。我看几个规范虽有矛盾之处(多是超前与黹后),但还都互相兼容,要求两个规范完全一致恐怕不现实。你看《高规》规定35层以上才设火灾报警系统,但它并未规定35层以下不准设,应该说35层是最低标准,而且《高规》规定的35层(100米)以上是“除游泳池、溜冰场、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也即《火规》所说的“特级保护对象”当然19-34层就应该是一级保护对象,10-18层就是二级保护对象,而不是不设。两个规范都要求设计时应遵守对方规范的规定,它们的关系是互相补充,而不应把两个规范对立起来。比如一25层住宅楼不设火灾报警系统,符合《高规》但不符合《火规》,也是不可以的。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发展趋势,只要排除了某些干扰,以我国设计人员的聪明才智,完全有能力把我国的住宅设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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