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行业都需要报告温室气体排放量数据,还是只有八大行业? 答: 请按照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的管理规定执行。 例如2022年按照 《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
《数据报送通知》规定,2020年和2021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 2.6 万吨 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 1万吨 标准煤)及以上的 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民航行业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以及符合上述年度排放量要求的 自备电厂(不限行业) ,需要报送2021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接受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核查。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 第19号)第9条的规定,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在移出前,对已纳入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其关停前所在履约年度及之前履约年度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需按照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并完成履约。
答: 按照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 发电企业的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范围包括 化石燃料燃烧 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购入使用电力 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答: 央企或国企大型发电集团所属发电企业应 遵从 属 地管理原则, 向属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名单和相关材料。
当前履约期内的碳排放边界仍以重点排放单位合并前的碳排放边界为准,此履约期结束后对碳排放边界重新核定。
答: 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的要求,对于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的元素碳含量,应 遵循《天然气的组分分析 气相色谱法》(GB/T 13610-2020)和《气体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8984-2008) 等相关标准测定气体组分后,根据每种气体组分的体积浓度及该组分化学分子式中碳原子的数目计算元素碳含量。
对外供热是 指 向除发电设施汽水系统(除氧器、低压加热器、高压加热器等)之外的热用户供出的热量。
答: 按照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发电设施核算范围 不包括 外购热力带来的排放。
答: 按照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企业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不包括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消耗化石燃料产生的排放。
答: 若新增设施是 以天然气为主燃料 的发电机组,则 符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及配额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 中提出的重点排放单位纳入条件, 在正式投产后需要进行碳排放核算、报告 ,通常在 第二年 纳入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后再参加履约。
答: 按照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当企业某日或某批次燃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无实测时,或测定方法均不符合指南中要求时,该日或该批次的燃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应 不区分煤种,取26.7GJ/t。
答: 企业应依据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 《煤的元素分析》(GB/T 31391) 、《煤中碳和氢的测定方法》(GB/T 476)、《煤中 碳 氢氮的测定 仪器法》(GB/T 30733)和《燃料元素的快速分析方法》(DL/T 568) 均可以作为元素碳含量的测定标准。
答: 按照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企业应对元素碳含量进行检测分析, 不能采用固定碳数据。
月度低位发热量由 每日的入炉煤低位发热量和每日入炉煤量加权计算得到,或每批次入厂煤低位发热量和每批次入厂煤量加权计算得到。
因此对全国碳市场配额分配方案而言, 该机组属于热电联产机组。
答 :“保守性原则”是指 企业在估算和处理排放数据或支撑配额分配的生产数据,以及核查机构在对估算和处理的数据进行核查时,均应确保相关估算和处理方式方法 “不会低估履约年度的排放量或不应导致配额过量发放”。
答: 如果企业实际生产的产品在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的《数据报送通知》所指明的工作范围内, 应以企业实际生产活动 作为判断企业所属行业的依据,按照所适用的行业核算报告指南及《数据报送通知》的相关要求,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工作。
答: 如果自备电厂 本身有独立法人资质或视同法人单位资质, 则 以自备电厂名称作为报告主体, 否则 由自备电厂所属最低一级企业法人作为报告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