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问,看到网上的文章,意思是系列的通用规范发布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针对多高层民用钢结构的强条是否取消了?或者是去哪儿了? 除了《抗规》8.1.3条的抗震等级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对应为5.3.1条,其余似乎消失了的《抗规》强条有: 3.9.2条: 8.3.1
有网友问,看到网上的文章,意思是系列的通用规范发布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针对多高层民用钢结构的强条是否取消了?或者是去哪儿了?
除了《抗规》8.1.3条的抗震等级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对应为5.3.1条,其余似乎消失了的《抗规》强条有:
3.9.2条:
8.3.1 条 :
8.3.6 条 :
8.4.1 条 :
8.5.1 条 :
其实细细研读通用规范会发现,对应的条文有:
1)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
2)《钢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6-2021)
显然,8.3.6条作为强条是废除了;3.9.2条在通规实际还是涉及了,但没强调屈强比0.85和伸长率20%的事;其余与柱和支撑长细比、宽厚比的条文,就归为《钢通规》5.2.4条的第2款。
各位可以琢磨一下,通规为啥这么规定呢?难道是编规范的专家们忘了?还是在下一盘大棋?有没有啥内在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