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气声渣”四大污染物,最后一个行动计划也来了。 近日,生态环境部等 16 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提出通过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基本掌握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不断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有效落实治污责任,稳步提高治理水平,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到2025年,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
近日,生态环境部等 16 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提出通过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基本掌握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不断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有效落实治污责任,稳步提高治理水平,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到2025年,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
与此前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类似,这次的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是采取“十条”的形式,所以又被业内简称为 “声十条” 。
进入“十四五”时期,污染防治攻坚战从“坚决打好”变成了“深入打好”。“深入”的体现之一,就是增加了噪声污染防治行动。
随着蓝天、碧水、净土污染防治攻坚战逐渐取得成效,噪声问题逐渐暴露出来,成为了我国环境领域的突出短板。数据显示, 2021 年,噪声扰民问题占全部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的 45.0% ,接近一半,高居各环境污染要素的第 2 位。
正因为如此,所以国家相继出台“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声十条”,提出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
而对于环保产业来讲,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首先释放的就是监测领域的商机。
“十四五”时期,防治噪声污染,首先不是大面积地治理,而是要先做好信息监测。
例如,治理方面,“声十条”只是规定,各地可根据声环境管理需要,开展先行先试,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
看得出来,这五年,噪声污染治理还处于试点阶段,鼓励先行先试,顺序也是从易到难。
而在信息监测方面,要求则更多。“声十条”规定,要定期发布全国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印发年度中国噪声污染防治报告。从2025年起,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公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和噪声污染防治报告。
又是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又是噪声污染防治报告,这些首先需要的就是监测。
与大气、水污染防治时的要求类似,开展声环境质量监测,首先就是要布点。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规划,根据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和人口密度增设、调整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对数量不满足要求的城市增设站点,对不符合要求、不具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条件的站点予以调整;优先在人口密度较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设置监测站点,编制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清单,统一纳入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
2023年6月底前,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完成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调整;2023年底前,其他设区的市级城市完成相应工作。
地方根据声环境管理需要,统筹布设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
以上这些内容,说的是要建设 “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 ,这类似于大气和水环境监测的国控站点。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要求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其他城市则在今年年底前完成。
应该说时间要求还是挺急的,估计这也将带来一大批政府采购项目。而且国控站点有着良好的示范意义,有助于中标企业在今后的省控、市控站点招标中获得领先身位。
至于省控和市控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时间要求。“声十条”规定, 地方可以根据声环境管理需要,统筹布设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
布点完成后,接下来要做的就是运维了。这方面,“声十条”规定:
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组织、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开展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运维工作。
2023年底前,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完成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工作,并与省级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系统联网;2024年底前,其他设区的市级城市完成相应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城市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2025年1月1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统一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评价。
也就是说,对于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他们有半年时间来完成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而对于其他城市,则有一年时间来建设这一系统。
最终,到2024年年底,所有设区的市都要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相信这些要求也将为噪声监测的运维企业释放很多机会。总之,无论是硬件还是软件,噪声监测领域都将迎来一波建设潮。
除了对政府的要求,“声十条”对工业企业、建筑工地、交通行业也都提出了噪声监测要求。
对于工业企业,“声十条”要求,要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依证排污,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
依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推进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按要求发布和更新;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并及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也就是说,工业企业有可能会被纳入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强制要求开展噪声自动监测,监测数据还要与环保部门联网,并向社会公开。
这其实跟之前垃圾焚烧企业“装树联”时候差不多,都是对工业企业强制提出一波监测要求。
对于建筑工地,“声十条”也要求,要加严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
类似于之前监测工地扬尘的要求,建设工地也要上马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并与主管部门联网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车辆的维护保养,依据规定开展噪声监测和故障诊断,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保持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
加强对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的维护保养,确保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噪声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提升民用航空器噪声事件监测与溯源能力,到2025年底,年旅客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机场基本具备民用航空器噪声事件实时监测能力,相关结果向民用航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
按照这些要求,地铁、轻轨、铁路、航空也都要开展噪声监测。但这些行业不要求实时联网,只需要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即可,有的需要向主管部门报送。
除了以上这些领域,在生活源方面,“声十条”也规定,公共场所管理者应明确区域、时段、音量等管控要求,并根据需要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具备条件的可与当地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联网。鼓励宁静小区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
也就是说,公共场所和小区,也鼓励安装噪声自动监测实施,具备条件的还可以与主管部门联网。虽然不是强制的,但也可能带来一些需求。
总之,除了政府方面的采购需求,工业企业、建筑工地、交通设施、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也将对噪声监测设备有不同程度的需求,由此同样会释放不少的商业机会。
除了以上提到的那些,“声十条”还有一些规定会为监测行业带来利好,比如要求 基层执法队伍配备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推动新技术、新装备、新方法的使用 等,这些都会为噪声监测设备的生产、运维企业带来很多商机。
当然,噪声监测技术与之前的大气、水、土壤等行业的监测技术还是有很多不同的,没法直接平移过来,还需要开展新的研发工作。但 国家层面已经提出政策要求,市场层面也即将释放出一大波商机,众所周知,类似这样的机会窗口都是很短暂的,此前的大气、水国控站点建设已经有过先例。
有志于此的企业,还需要尽快入手,提早准备,从而抓住今年 “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点的这一波机会,以及今后省控、市控、工业、交通等领域的后续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