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子武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判决书 案号:(2016)内0304刑初193号 2014年10月7日19时01分,位于乌海市乌达工业园区的内蒙古东源科技有限公司正在建设的回用水厂房二楼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其中2人当场死亡,1人3日后因医治无效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回用水厂房及厂房内的部分设备被损毁,直接经济损失约743.6万元。那么造成这场事故的原因是什么呢?
张子武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判决书 案号:(2016)内0304刑初193号
2014年10月7日19时01分,位于乌海市乌达工业园区的内蒙古东源科技有限公司正在建设的回用水厂房二楼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其中2人当场死亡,1人3日后因医治无效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回用水厂房及厂房内的部分设备被损毁,直接经济损失约743.6万元。那么造成这场事故的原因是什么呢?
直接原因 地下污水总管内的可燃气体甲烷、氢气等由于“烟囱效应”,通过6根溢流管反串到正在施工建设的回用水厂房内。甲烷、氢气等气体密度比空气小,易于在高处积聚,且回用水车间二楼排风扇未投入使用,窗户一直处于关闭状态,在相对密闭的厂房内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长时间积聚并达到爆炸极限。遇当班操作工奉大旭打开二楼照明灯开关时,开关打火引发气体空间爆炸。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BDO项目设计人员张子武,对设计质量和设计进度负责,保证设计深度。违反了公司《设计人、校核人、审核人工作标准》(以下简称《工作标准》)中明确的认真贯彻执行现行标准、规范及工程技术统一规定的要求,在实施变更溢流管线走向设计时,未严格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规定在6根溢流管或溢流管汇集总管上设计水封等阻隔装置,也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2017年2月13日,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作出张子武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提醒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和法规审查设计方案、工艺要求和安全设施,对存在的风险进行深入评估和细致辨识,对安全设计质量进行复查,重点审查安全泄放系统和气、液、物料、污水排放系统中涉及安全设施部分。要加强设计变更的管理,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的有关制度,必须履行风险辨识分析程序,必须经相关管理技术负责人审批和监理单位确认。
作者:Vincent Yu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63527995/answer/216985263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国内建筑设计这个行业在第一线画图的往往是啥也不懂的新兵蛋子,别人说什么就做什么,属于执行领导决策,应该由决策人来承担主要责任。从 工程事故 上来讲,更应该由公司、法人来承担责任,把责任推给这样一个助理工程师,中间发生了什么不言而喻。
另外在这个案件里完全没有提到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部门、审图、监理、施工单位,请问这些人干啥去了?
还有,当初是谁“要求”他出变更的?搞过设计的都知道,出完图了,没人要求变更,鬼才傻乎乎的出变更呀?
建筑法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请问,一个助理工程师有没有担任专业负责人的能力?一个 助理工程师 应不应该被指定为专业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被认定为该助理工程师,这是判决的因,还是判决的果?
大家去看一下2007年的 工程勘察资质 标准,整个标准里构成勘察设计资质的人员配备表里有没有助理工程师?有你一个不多,没你一个不少!对设计资质都完全不起作用的人,也能作为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被追责?
建筑法
监理干嘛去了?
建筑法
还是那个问题,是谁要求被告进行变更的?
建筑法
事已至此,多说无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