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阐述"大开间短走道"和"小房间长走道"疏散模式的基本概念及应用要求!。 通常情况下,只有一、二耐火等级建筑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场所,方可应用“大开间短走道”的疏散模式,其他情况的安全疏散,均应遵行“小房间长走道”疏散模式。 符合条件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场所,安全疏散距离同时适应大开间短走道、小房间长走道的疏散模式,可交叉运用!
本文阐述"大开间短走道"和"小房间长走道"疏散模式的基本概念及应用要求!。
通常情况下,只有一、二耐火等级建筑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场所,方可应用“大开间短走道”的疏散模式,其他情况的安全疏散,均应遵行“小房间长走道”疏散模式。
一、“小房间长走道”的疏散距离控制方式:
1、通常情况下,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包括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L1)和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L2),其中L1对应《建规》5.5.17第3款规定,L2对应《建规》5.5.17表5.5.17的规定:
2、示例:图示1中,当房间的某点发生火灾时,人员通过疏散门、疏散走道,进入疏散楼梯间等安全出口。其中,房间内任意一点至疏散门的疏散距离L1应满足《建规》5.5.17第3款规定,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L2,应满足《建规》表5.5.17的规定。以一、二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为例,L1不应大于20m(25m),L2不应大于25m(31.25m)。
(图示1)
二、“大开间短走道”的疏散距离控制方式:
1、对于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场所,可能需要更大的功能空间,因此,《建规》5.5.17第4款针对这类场所作了特别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
这种疏散方式,扩大了室内空间的疏散距离,减少了疏散走道的疏散距离,属于“大开间短走道”疏散模式。
2、示例:图示2的大开间场所,位于一、二耐火等级建筑内,一个疏散门直通安全出口,另一个疏散门通过不大于10m(12.5m)的疏散走道直通安全出口,适应“大开间短走道”的疏散模式,(b1+b2)、(a1+a2)均不应大于30m(37.5m),(L1+L2)不应大于10m(12.5m)。
(图示2)
三、“大开间短走道”仅适应于“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场所:
通常情况下,仅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场所适应“大开间短走道”疏散模式,其他情况的安全疏散,均应遵行“小房间长走道”疏散模式。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场所,包括观众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开敞式办公区、展览厅、会议报告厅、观演建筑的序厅、体育建筑的入场等候与休息厅等类似场所!
“大开间短走道”不适应于风险等级较高的场所,比如歌舞娱乐游艺场所的多功能厅等,也不适应于教学建筑的教室等场所。
对于其他风险等级相当或相对较低的大开间场所,确因功能需要,可酌情处置,但需论证并予以保障措施。
四、“大开间短走道”仅适应于一、二耐火等级建筑:
相对一、二耐火等级建筑,三、四级耐火等级的耐火性能低,火灾蔓延快,不利人员疏散,“大开间短走道”不适应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五、“大开间短走道”仅适应于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场所,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12.5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且2个疏散门不应通向同一安全出口:
1、图示2中,一个疏散门直通安全出口,另一个疏散门通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L2不大于10m(12.5m),可采用“大开间短走道”疏散模式。
2、图示3中,B房间的两个疏散门,通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L1、L2均不大于10m(12.5m),可采用“大开间短走道”疏散模式。A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L3大于10m(12.5m),本房间仅可适应“小房间长走道”的疏散模式。
(图示3)
3、大开间场所的不同疏散门,不应通向同一安全出口:
图示4中,大开间场所的两个疏散门通向同一安全出口,即使L1、L2满足不大于10m(12.5m)的要求,也不适应“大开间短走道”疏散模式。
(图示4)
六、“大开间短走道”仅适应于满足“双向疏散”条件的区域。
对于“大开间短走道”场所,室内疏散距离从宽,需要保证人员有多个不同方向的疏散路线可供选择和疏散,需要满足“双向疏散”要求。“双向疏散”的基本条件,需要尽量将疏散出口均匀分散布置在平面上的不同方位,保证“室内任意一点至较近两个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连线夹角不应小于45°”。
示例:图示2的大开间场所,室内任意一点至两个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连线夹角均不小于45°,满足“双向疏散”要求,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37.5m)。
七、“大开间短走道”应满足行走距离不大于45m的要求。
“大开间短走道”的疏散模式,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37.5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行走距离需要考虑固定货架、家具、办公桌椅等的影响,图示5中,A点至疏散出口(疏散门)的直线距离(a1+a2)不应大于30m(37.5m),行走距离(a1+a3+a4)不应大于45m;B点至疏散出口(疏散门)的直线距离(b1+b2)不应大于30m(37.5m),行走距离(b1+b3+b4)不应大于45m。45m为定值,即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也不应增加。
(图示5)
八、“大开间短走道”和“小房间长走道”的灵活运用:
1、同一建筑不同房间的运用:
同一建筑或楼层的不同房间,可依据功能需求和条件,采用“大开间短走道”或“小房间长走道”的疏散方式。
示例:
图示6为一、二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A房间不满足《建规》5.5.17第4款条件,B房间满足《建规》5.5.17第4款条件,A房间和其他功能房间一起,适应“小房间长走道”的疏散模式。以高层公共建筑为例,依《建规》5.5.17要求,B房间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37.5m),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m(12.5m);A房间及其他功能房间,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0m(25m),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40m(50m)。
(图示6)
2、同一房间不同区域的运用:
实际应用中,当无法保证室内任意一点均满足“双向疏散”的要求时,可分区域处置:
满足“双向疏散”的区域,区域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37.5m);不满足“双向疏散”的区域,应保证这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单、多层≤22m(27.5m),高层≤20m(25m)。
示例:
图示7、图示8为一、二耐火等级公共建筑,L1、L2均不大于10m(12.5m),大开间场所中,满足“双向疏散”的区域,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37.5m),不满足“双向疏散”的区域,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当为单、多层建筑时不大于22m(27.5m),当为高层建筑时不大于20m(25m)。
(图示7)
(图示8)
注:本文中,大开间场所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参照《建规》表5.5.17的“其他建筑”类别处置。
补充说明:
1、本文所述的小房间长走道,是针对《建规》5.5.17第1款和第3款所述的公共建筑安全疏散距离;本文所述的大开间短走道,是针对《建规》5.5.17第4款所述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安全疏散距离。
2、本文所述的房间疏散门,均为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不包括套间内的隔间门或住宅套内的房间门。
3、本文所述的双向疏散走道,是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走道;本文所述的单向疏散走道,即规范所述的袋形走道。参考专题:消防安全疏散-单向、双向疏散的概念及意义!
4、当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按《建规》表5.5.17增加 25%,本文所述的30m(37.5m)、10m(12.5m)、20m(25m)、22m(27.5m)、25m(31.25m)等,括号中的数值为疏散距离增加25%后的值,其他类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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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大开间短走道、小房间长走道区别及应用